經濟觀察報 王琳/文 8月12日,最高法院對外公開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份“新解釋”已在8月13日正式生效,由此引發輿論熱議。
各種紛擾的觀點,綜合起來也無非兩大類,挺派拍手稱好,彈派搖頭嘆息。爭議最大的,當在這兩條,一是“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二是“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有觀點認為,“新解釋”保護了在婚姻中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它降低了男人的離婚成本,是男人的“福音”,是丈母娘的“噩夢”;也有觀點認為,“鼓勵AA制”的“新解釋”可能會改變年輕人的擇偶觀念,對于女生而言,選有房的“富二代”還不如選情投意合的“潛力股”。
如果我們回歸“新解釋”的解釋屬性,將會發現,上述爭議雙方其實都打錯了“靶子”。那些認為“新解釋”保護了男性的觀點,本就涉嫌性別歧視。因為“新解釋”對所有權人不分男女,都是平等保護??偛荒軐δ切└改附o女兒買房的個案視而不見吧。
有人會說,給女兒買房的畢竟不多,不太正常。事實上,父母給子女買房本就不正常。這其實是嚴重的社會病,這種社會病既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所造成,也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能夠解決得了。在財產歸屬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只能立足于公平原則,做好善后。
其實,司法解釋并不是要創設新法,而只是對現有法律的釋義。“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并不是一個“新”的規定?!痘橐龇ā芬呀浢鞔_了“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在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九條更是具體規定了“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四種情形。
簡言之,在現行婚姻法上和既往的司法解釋中,“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是一直沿襲的陳規。網民之所以對“新解釋”過度解讀甚至誤讀,與其說是對“新法”的焦慮,倒不如說是對生活本身的焦慮。
即便認為“新解釋”對女性不利,那也只是對離婚案件中的女性“不利”,而且還是在雙方對財產無約定的情況下?;橐龇ǔ珜信p方的人格獨立,并明確各類復雜的財產歸屬,這是立法的任務。但這種法律規定對社會現實的約束其實有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常不會發生財產分割問題。即便鬧離婚,也是協議離婚居多;即便鬧到了法院,在財產分配上也得遵循一個基本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只是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提出一個解決方案。
正因為此,“新解釋”對于年輕人擇偶觀念的改變可能不會起到太大的作用。在這個物質至上、愛情潰敗的轉型時代,尤其是在這個房價高企的時代,仍會有不少年輕人從“有房”開始去挑選對象。
類似財產歸屬,無論是家庭生活中,還是在商業活動中,事先約定清楚都是理性選擇。如果“新解釋”能成功引導人們更多地選擇婚前財產約定,那就是成功的。從立法的層面上講,強調個體獨立和權利意識,明晰財產歸屬避免可能的糾紛,當為不二之選。至于“引導正確的婚姻觀”以及類似“均貧富”這樣宏大的任務,那顯然是“新解釋”不能承擔之重。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