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歐陽曉紅 因與現行《證券法》沖突,保險機構可作為特殊機構客戶入市,或不再直接擁有交易席位。
近日,據悉保監會就“保險機構改變擁有專用交易席位現狀”召開專題會議,推行以證券公司為主的交易結算模式向業界征求意見。
相關媒體報道稱,“證券公司表示,保險機構直接擁有交易席位那是特定歷史階段的遺留問題,不符合《證券法》。”
就此,證券公司提出應建立保險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的長效機制。
該機制共有四步曲:保險機構與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簽署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按規定開立資金賬戶、管理賬戶,確定保險資金托管人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并將證券賬戶指定或托管在相應證券公司;
其次是將擬進行證券投資的保險資金,按第三方存管有關規定轉賬至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匯總賬戶;再者,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系統發出交易委托,證券公司可以為保險機構提供專用交易單元;最后,證券公司依法代為履行保險資金證券投資的清算與交收職責,并負責將清算數據轉發給保險機構和保險資金托管人,用于數據匯總、估值。
證券公司稱,在歷史上,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公司完成之前,證券行業普遍存在的違規問題未得到徹底糾正。為支持保險資金投資資本市場,確保保險機構投資資本的資金安全,作為階段性安排,部分保險機構可以申請直接擁有證券交易所席位及交易單元進行投資。
事實上,作為主力資金之一的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在普通投資者看來,有著投資風向標之“美譽”,其市場話語權直逼證券機構,且無倉位限制,操作靈活;如此,“保險機構的投資策略與風格難免會‘作用’其他主力資金,其‘臨時身份’更遭至券商的質疑。”業界人士分析。
不過,某種程度上,險資直接交易席位關乎其欲打造成為市場化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硬件”問題,或不易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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