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防止“牢頭獄霸”須讓陽光照進監所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說,“牢頭獄霸”問題的確長期存在,而且解決這個問題也比較難。姜先生還說,“躲貓貓”事件最后解決得不錯。
確實是難。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出過《關于堅決取締“牢頭獄霸”維護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強調“嚴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堅決取消在人犯中設‘組長’、‘召集人’等變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上У氖?,二十余年后的今天,關于“牢頭獄霸”打死、打傷在押人員的事件還是不時見諸報端。
常識告訴我們,在一個總是聲稱要保密的地方,見諸報端的壞事往往只是實際發生的一小部分。
秦暉先生在《監獄寓言與其他》中介紹過一則監獄寓言:“世界上最高尚的地方在哪里?——在監獄。牢門一關,那里的罪案發生率為零,而且所有的人都在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地干活兒。世界上最墮落的地方在哪里?——在監獄。牢門一開,那里的人犯罪率為百分之百,而且所有的人都在胡作非為、弱肉強食?!保俣ūO獄里關的是故意犯罪的普通刑事犯,并且沒有冤假錯案)
監獄、看守所、勞教所、收容教養所都是些戒備森嚴的地方,在押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的限制。尤其是在現代科學技術條件下,在押人員每天24小時處于監控錄像的監視之下,他們可能取得的暴力工具和看守人員所掌握的暴力工具又完全不成比例。
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都經常處于失控狀態,那么政府對于流竄在社會上的犯罪分子豈非更束手無策?所以“牢頭獄霸”的產生不可能是監管失控的結果。
因此“牢頭獄霸”作惡的問題本質上不是“牢頭獄霸”的問題,而是對警察權的控制問題。
既然如此,僅僅靠加強對監所的檢察監督能解決“牢頭獄霸”作惡的問題嗎?在押人員的眼中,檢察官是準備起訴或已經起訴他們的機關的成員,和抓捕他們的警察是分工協作的關系,同屬控方。在押人員怎么能相信檢察官跟監管當局不是一伙?
另一方面,監所檢察官要為了階下囚的委屈而得罪監所警察,肯定是費力不討好的事。如果監所檢察官反過來跟監管當局合作,則“柳暗花明又一村”,立即擺脫了尷尬,即使不參與分肥,起碼落個省心。那么誰來監督監所檢察官呢?
要保障在押人員的權利,防止“牢頭獄霸”的產生,必須讓陽光照進監所。讓陽光照進監所的辦法有二:第一,保障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請律師的權利,嫌疑人見律師以前的供述無效,監所當局阻止律師會見同樣導致嫌疑人的供述無效;第二,保障新聞記者對監所當局和嫌疑犯、罪犯采訪的權利,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姜建初先生在接受采訪中兩次提到對看守所里嫌疑犯的偵查不同于審判,有“保密性”。對此我有兩個疑問:第一,既然把人都抓起來了,難道基本證據還沒拿到手?就不怕抓錯了么?捕人,應該是偵查階段告一段落了吧?再說犯罪嫌疑人能泄漏偵查秘密么?第二,監所當局和偵查人員不是同一批人吧?監所本身不負偵查任務吧? (文章來源:09年3月9日《新快報》) (作者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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