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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全國人大代表蔣海鷹日前建議,改革施行了50多年的落后的勞動教養制度,當務之急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相應的立法。
據介紹,現實中存在這樣的問題:甲某被公安機關決定送勞動教養,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公安機關所依據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以及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已處于自動失效的范圍,因為同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相矛盾。
蔣海鷹說,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規定》,1979年又頒布《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這兩部規范性文件分別只有5條,其規定極其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設定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均不能對此進行規定。勞動教養規章究竟是屬于人大常委會制訂的法律?還是屬于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法律界一直爭議不斷。
蔣海鷹建議,勞動教養制度在當前還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將其完全廢除。為了避免發生司法混亂,亟需全國人大進行立法,先考慮將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內容去除,再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及早出臺一部《勞動教養法》,使司法活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傅漢榮、王雷、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