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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民:世界需要中國的聲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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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0
    朱民

    2009年3月,隨著金融危機的發展,美國提出更加徹底的監管改革計劃:第一,提出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防范系統性風險。第二,明確定義對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界定,主要通過三個標準:一是該公司與金融體系之間的相互依存度;二是公司的規模、杠桿比率(包括資產負債表外的敞口)以及對短期融資的依賴程度等;三是作為家庭、企業和政府的信貸來源及金融體系流動性來源的重要性。第三,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在資本和風險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監管標準。第四,加大對一些對沖基金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控制,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所有對沖基金進行注冊。第五,明確對場外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  

    2009年6月18日,美國又推出19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攬子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金融機構監管方面,方案明確賦予美聯儲監管美國規模最大、最具系統關聯性的公司的權力,并計劃將撤銷儲蓄管理局;在市場監管方面,方案增加對場外衍生產品、私人金融合約和衍生品交易商的監管,并增加市場透明度,雖然未推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合并,但將呼吁兩家機構在政策方面進行更多協調;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計劃將創立一個新的機構——消費者聯邦保護局,負責制定和推行諸如抵押貸款和信用卡等方面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在宏觀危機應對方面,賦予政府接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金融公司的權力,賦予美聯儲在非正常緊急情況下進行緊急放貸的權力;在國際監管合作方面,提議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政策協調,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面簽署跨境協議,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的合作;同時美國財政部將要求原始貸款發放機構必須承擔所出售證券的5%的信貸風險。  

    英國也在應對金融危機中對金融監管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頒布一系列法案、條例與改革建議。英國率先于2007年l0月正式宣布對對沖基金實施監管,并建立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并在2008年1月發布《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在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基金資產估值管理、組建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和健全基金治理機制等方面,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做出相應規定。2008年1月,英國金融監管當局發布《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征求意見稿;2008年7月,又發布《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進一步的咨詢》和《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特殊解決機制》;2009年2月英國議會通過《2009銀行法案》;2009年3月FSA公布《特納報告: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反應》;2009年7月英國財政大臣達林公布《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  

    英國監管改革的重要特點是:第一,高度重視金融穩定目標,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009銀行法案》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賦予英格蘭銀行保障金融穩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并在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專職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第二,加強監管當局在危機銀行處置中的權限和程序,為此設立特別處理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來干預和處置問題銀行。要求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三大機構分別承擔不同職責,共同協調采取措施。由金融服務局確定對問題銀行啟動特別處理機制,由英格蘭銀行負責問題銀行的處理程序,由財政部、金融服務保險計劃公司等流動性支持。第三,建立整套的銀行破產程序,規定銀行破產的基本條件,以減少因銀行破產引起的可能的震蕩,同時改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第四,規定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職權。  

    2008年的銀行監管改革計劃同樣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要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幫助監督商業銀行的風險模式,計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以對所有大型的、復雜的跨國金融集團實施審慎性的監管。英國和歐盟成員國密切合作,確保對銀行跨境業務的監管及儲蓄保證。  

    歐盟金融監管改革面臨不同形勢,自歐元區成立以來,區內各國金融市場一體化程度逐漸加深,盡管如此,對金融市場統一的監管體制和市場規則卻遲遲沒有形成,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仍保留在各成員國內,歐洲中央銀行(ECB)的“銀行的銀行”職能受到限制,難以調解區內各利益主體在監管問題上的分歧。由于缺乏統一的政治和財政支持,歐盟區內各國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不同,因此歐盟的監管改革建議一方面是加強在歐盟內的溝通和協調,另一方面是出臺一系列微觀監管措施。  

    2009年6月,歐盟通過《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首先,歐盟成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作為宏觀監管部門,加強歐盟內部溝通和協調,控制系統性風險。其次,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強化歐盟的微觀金融監管和協調機制,升級原先歐盟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委員會為歐盟監管當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ESA)。最后,在各國層面上,由各國監管當局承擔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為了加強歐盟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監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對金融混業經營的有效監管,歐盟將在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中建立監管當局的信息交流與監管合作機制。  

    《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同樣在微觀監管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第一,加強對銀行資本監管改革,進一步完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交易賬戶、跨境機構流動性監測及特殊投資等加以改進。第二,加強對銀行的交易賬戶監管,要求銀行增加額外資本緩沖,增強違約風險管理,制定交易賬戶下證券化頭寸的風險加權要求。第三,加強對銀行證券化業務監管,提高銀行對諸如交易賬戶中資產證券化風險敞口的信息披露。第四,大大強化對于銀行再證券化業務的資本金要求,對銀行從事復雜的再證券化投資業務加以一定的限制。第五,提出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30項原則性建議。第六,提出對金融機構的薪酬政策的規定,賦予各國監管機構審查銀行薪酬政策的權力,并對不符合新的資本金要求的薪酬政策給予處罰。第六,加強對評級機構監管,發布關于信用評級公司監管立法草案,擬對該類公司在注冊、治理結構、評級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國際證券業協會(IOSCO)原則更為嚴格的監管。  

    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都認識到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不足,總體趨勢是向統一監管發展,同時加強宏觀金融穩定,防止系統風險和強化微觀金融監管,降低機構破產風險。同時強化對全球資本流動和大型跨境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全球金融監管的協調和溝通,逐漸建立全球的金融監管平臺。我們需要研究美國、英國和歐洲的監管改革方案,以為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借鑒。我們也需要研究如何加強全球金融監管的協調和溝通,以支持中國積極參加建立全球金融監管機構的國際的活動。全球金融監管架構正在發生變化,并表監管、統一監管、全球監管變得日益重要,這也給了中國一個前所未有的機會參加這些討論和決策,提出自己的意見,代表新興經濟的利益參與進行全球監管的重構。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本文章由經濟觀察網和《中國經濟》雜志合作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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