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失足”代替“賣淫”同樣是歧視
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盛超 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庇纱?,“失足婦女”這一稱謂成為媒體熱議的詞匯。
公安部領導表示要改變“賣淫女”的稱謂為“失足婦女”,并提出“尊重”,也就是說,官方覺得“賣淫女”是一個帶有歧視性色彩的稱謂,“失足婦女”這個聽起來舒服一點。
失足這個概念大概是從失足少年沿襲而來的。通常我們將觸犯法律并被判處刑罰的青少年稱為失足少年,但將失足的概念移植到婦女領域,就變成僅針對涉嫌從事違法性活動的人員了。那么其他涉嫌犯罪的婦女應該稱之為什么呢?
什么叫“失足”?一不小心掉井里了,叫失足。涉嫌從事違法性活動的人員顯然不是一不小心從事的,從媒體的眾多報道上看,從事性工作的人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自愿,二是被迫。如果是自愿,那就談不上不小心,如果是被迫,那等于是被推井里的。也就是說,從來就沒有一不小心讓自己從事違法性活動的婦女,何來失足?
更重要的是,失足這個詞本身所傳達的并不是一個平等的信息,而是含有居高臨下的寬容。我們對有過違法行為的青少年稱之為失足少年,是基于我們是成年人對不懂事孩子的寬容,而對于“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則是因為稱呼者本身站在了道德的高點上。
因此,稱呼“特殊人群”為“失足”者,表面上看是給這些人留一個顏面,其實是自己站在道德的高點上對這些人施舍一點寬容。這個稱呼不是對“失足”者的尊重,這是道德優越感催生的偽善。
其實“賣淫”和“失足”都是含有歧視的意思,一種是鄙夷的口吻,一種是居高臨下的寬容。而作為官方用語或者法定術語,尤其是在法治社會下,應該在表述上盡可能客觀和中立,不帶有任何偏見色彩。所以,在我看來,“性工作者”才是對“特殊人群”的尊重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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