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偉勛 李麗 原民營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因不服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下稱“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做出的暫停東星航空飛行的決定,日前向后者所在地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這是東星航空及其正在獄中服刑的公司創始人蘭世立為證明自己“清白無辜”、尋求“合法待遇”而進行的最新努力之一。
據了解,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月24日已受理此案,但東星集團能否勝訴具有很大的確定性。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2月28日表示,“官司最終能否打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希望(能讓公眾了解),我們沒有享受到公民的合法權益?!?/FONT>
2009年3月14日,民航局中南管理局發出一份題為《關于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的電報稱,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報請民航局同意,管理局決定自3月15日起暫停東星航空的飛行。第二天,東星航空開始停飛,直至2010年12月底完成破產清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已不存在。
武漢市政府辦公廳在上述公函中稱,東星航空在于中航重組過程中遇到人為障礙,公司欠債較多,其實際控制人擅自出境,但東星集團認為這些說法與事實不符。
蘭世立創辦的東星航空是華中及中南地區第一家民營航空公司,于2006年5月起飛,2008年因遭遇金融危機而陷入困境。蘭世立曾試圖引入新股東緩解壓力,當地政府則希望央企中航集團接盤重組,由此引發了蘭世立和東星航空一系列充滿爭議的遭遇。其中包括,蘭世立被傳喚、監視居住、逮捕和判刑,東星航空則被停飛和破產。
東星集團認為,民航中南管理局僅憑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的一紙函件,在沒有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也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及意見,就對東星航空做出停飛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一做法違背了法規,其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民航中南局應承擔違法行政所造成的違法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民航中南局尚未對媒體回應此案。
東星集團聘請的律師嚴義明認為,民航中南局不應僅憑武漢市政府的函件就決定對東星航空停飛。一般來講,停飛的必要條件是確定不能維持正常安全飛行,而東星集團方面提供的資料顯示,根據2008年12月12日的安全審計報告,在總共639項的安全審計項目中,東星航空的符合率為94.6%。
2010年4月9日,蘭世立因犯逃避追繳欠稅罪,被武漢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東星航空則在2009年8月被同一家法院裁定破產清算,成為中國第一家走向破產的航空公司。其間盡管東星員工、債權人及意向投資方曾極力爭取對公司進行重整,與堅持主張東星航空破產的武漢市政府進行了多輪博弈,但最終沒能改變東星航空被破產清算的命運。
目前,東星航空的飛行員大部分進入中航集團旗下的國航湖北分公司工作,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東星航空的航材等資產被國航湖北分公司拍得。除東星航空外,東星集團的酒店、房地產、旅游等業務板塊也基本停滯,原6000多名員工只剩下100余人。
據了解,東星集團在廣州起訴民航中南局的同時,也在武漢起訴了武漢市政府,但后一訴訟至今未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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