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看待土地新政中的機遇曙光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5年-1957年,中國通過“中國農業合作化高潮”廢除了“生產資料(農地)農民私有制”。自此,中國農地所有制由“私有”轉變為“公有”(國有或集體所有)。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并未隨之發生變化,只是土地的經營方式發生了變化,主要體現為兩點:一是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二是農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農地轉用于非農業用途需要履行相應的轉用手續,并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現在的土地政策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 “農地非農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基本上被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之外,因此,在現在的土地制度下,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被無情地剝奪了,不僅不利于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也抑制了內需的增長。
因此,推動土地改革勢在必行。9月30日,胡錦濤在安徽說,要根據農民的意愿,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但十七屆三中全會結束后,官方媒體公布的內容未涉及各界關注的土地流轉、宅基地問題。
不管怎樣,土地改革開始在我國艱難破冰,可以相信農民宅基地所有權問題和農地自由流轉問題將是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進程中追求的目標。從各地的行動來看,未來的土地改革很可能是地方先行一步。
雖然本次土地改革并沒有實質性的突破,但國內許多媒體和機構仍然對土地新政迸發出的農業投資前景充滿猜想。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只是強調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際上,這并不新鮮,很多地方早已實行。此次決定只不過是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合法化而已,但我們并沒有看到中國農場經濟的大發展。
同時,我們注意到《決定》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著“三不”的規定,這實際上是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做出了限制。就我們的觀察來看,農業的規?;洜I只是有可能在某些地方得到突破,但全面突破還為時尚早,所以對此的投資應當審慎。
此外,對于決定提出的農村金融的發展也應該審慎,在沒有健全的估值系統的情況下,農村信貸發展十分不易。要知道土地改革在中國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可不慎。
(作者為安邦咨詢公司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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