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麗 2010年8月5日下午,國美發出公告稱國美于2010年8月5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針對黃光裕于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購公司股份中被指稱的違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責任及信任的行為(統稱“違反行為”)正式起訴,并追償由上述違反行為導致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之前一天晚上,國美收到黃光裕獨資擁有并為公司主要股東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下稱shinning crown)信函,要求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包括撤銷公司今年股東周年大會通過的一般授權、撤銷陳曉的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職務、撤銷孫一丁的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但保留他為公司行政副總裁職務等動議。對這封信函,國美董事會稱已經做出決議,堅決反對上述要求。
對這封信函,國美董事會稱已經做出決議,堅決反對上述要求。董事會認為,撤銷發新股的授權同時撤銷陳及孫一丁的職位,將再一次對公司業務的穩定和持續發展造成嚴重的破壞,極大限制管理層獲取資本的靈活性,并限制了公司未來發展潛力,進而導致公司在極具競爭的市場環境里面對競爭對手時處于明顯的劣勢。
國美董事會同時認為黃光裕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根本不具備陳曉及孫一丁深厚的相關經驗和行業普遍認可的領導力。
國美狀告黃光裕的理由是因為黃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策劃國美回購黃光裕夫婦名下的股票,從而達到套現的目的。而國美為何在這一時間翻出舊賬,將黃光裕告上法庭,業內人士稱,國美董事會與黃光裕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
據悉,國美通過在維爾京群島注冊控股公司,最終通過借殼的方式成功上市,從而國美變成了一家英法系下的上市公司。在英美法系中,如果股東想獲得公司實際的控制權,真正參與公司決策,還需要有表決權,而擁有控股權不代表有壓倒多數的“表決權”。因為只有股東在股份不少于約34%的情況下,才能對抗股東大會提出的需要超過2/3多數表決權(66.6%)同意的提案。通常,一些事關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才需要股東大會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為此,黃需要守住34%控股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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