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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產證券化“中國策”(2)
    李富強
    2010-11-0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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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種發展思路

    近一段時間以來,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臺貸款與債券的風險日益引起市場的關注,監管層提出通過資產證券化來消化投融資平臺融資存量風險的思路。另外,基于非金融企業融資需求的資產支持票據也正在醞釀之中。

    考慮當前中國的金融市場及法律環境,并結合其未來發展方向,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兩種思路:一是以項目促產品,逐步為產品爭取空間。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研發初期,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不可預期,可以依據“摸著石頭過河”的原則,在推動單個項目的同時,把面臨的問題逐個突破;二是大刀闊斧地為資產證券化產品訂立有針對性的配套法律政策。這種一步到位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資產證券化推出的效率,但卻面臨著更大的系統風險。

    無論采用哪種策略,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必須清除,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突破:

    (一)建立、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制度

    可以學習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移植信托法體系的成功經驗,改善中國信托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關系。應從更高法律角度,制定一系列與資產證券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為資產證券化搭建一個堅實的法律框架。

    (二)對特殊目的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立法

    依據當前的法律環境,建議近階段可以在《信托法》的基礎上繼續明確、完善特殊目的信托的相關規定,擴大合格受托人的范圍。遠期建議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框架內允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對特殊目的公司發債條件和發債規模有較為寬松的規定;同時,可以明確有限合伙制企業的發債程序。

    另外,可以根據美國等國家的早期經驗,在國家層面成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對該公司實行特殊的破產隔離、相關的稅法和會計規定。由該公司購買基礎資產并發行證券化產品。這種方式可以繞開修改法律的阻力,同時為資產證券化的推廣積累經驗。

    (三)明確資產轉讓的各個環節

    建議理順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消除轉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具體的,應明確不同資產轉讓的可行性;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允許未來債權轉讓;明確資產轉讓的手續及要件;并確定在資產轉讓過程中被法律認可的公允價格形成方式。

    (四)建立與整個經濟體系相融合的稅收制度

    建議下一步應把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制度經驗推廣到一般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并把暫行稅收規定制度化,減少市場預期的不確定性。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是整個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應融入整個稅收制度之內。否則,從單項政策看是合理的,在整個制度體系中看可能不合理,就難以起到良好的政策導向作用。

    (五)建立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相適合的會計制度

    為了維護會計處理的統一,必須對資產“出表”的會計標準、特定目的信托的會計處理、其他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要維護會計制度的嚴肅性,對于目前證券化過程中會計處理方面自立標準的做法必須整頓。在證券化資產會計處理問題上,絕不允許任何會計事務所按自己的習慣而不是按中國的法律處理。

    (作者供職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市場創新部,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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