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 公司高管“做短線”受限
經濟觀察網訊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對轉讓股份基數的確定、短線交易禁止期的計算、交易窗口的選擇、股份變動的及時披露等多個事項做了明確規定。
明確轉讓比例和短線交易禁止期計算標準
《管理規則》規定,轉讓比例是以上年末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界定短線交易的禁止期是“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P>
此前,雖然《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但對于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禁止期的起算點如何確定,《證券法》并沒有說明。
及時披露買賣價格及數量
《管理規則》對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不僅在數量上做了嚴格規定,而且還要求高管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股份發生變動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這樣要求,一方面是讓投資者了解高管買賣股票的更多敏感信息,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體現股份變動的整體脈絡。事實上,上證所網站已從今年2月份開始披露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變動信息,但目前還沒有涉及買賣價格。
設置禁止交易窗口期
《管理規則》根據市場要求和監管實踐,規定了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如下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以往,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敏感信息發布的前后買賣本公司股票,涉嫌內幕交易,但很難有足夠證據予以查處,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利用信息優勢為自我牟利,該規定有助維護證券市場“三公”原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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