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參一控一”券商將受罰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10月12日上午,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證實,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對于券商“參一控一”的監管要求,相關公司應在2009年年底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范整改計劃,最后的達標期限為2010年底。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作為特例,時限延至2013年5月31日。
據悉,對于未上市券商,是否達標“參一控一”監管要求將成為上市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匯金旗下券商亦是如此。同時,到期不符合“參一控一”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往所在地證監局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并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對其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參一控一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出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實上,證監會曾在當年3月制定了“參一控一”的證券公司監管政策,并發布了《關于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準及相關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出同一單位、個人,或受同一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由此,不少公司都通過設立子公司、劃分區域管理、業務不相重復的方式來達到監管要求。按照要求,相關公司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指導意見》的要求?,F有不符合“參一控一”監管要求的,如在今年12月31日還沒提交規范整改計劃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注,采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同一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同時參控多家證券公司,使得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趨同,一方面容易導致證券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損害股東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容易在公司和股東之間、公司與公司之間形成關聯交易或利益沖突。
此前,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證監會嚴肅處理了一批機構或個人借控制多家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平臺,從事非法融資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并造成重大惡果的案件,如“德隆系”非法融資、操縱市場等一案。
值得關注的是,為維護上市券商的資質條件,減少規范整改過程的復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后出現重大變更事項,不符合“參一控一”規定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在申請上市前達到《指導意見》的要求。
特例匯金
不過,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將成為特例,達標期限被延長兩年半。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匯金和建銀投資作為實施政策性重組的平臺,經國務院批準對一些陷入危機的證券公司進行注資、受讓股權等方式,對數家政權公司實施了重組。
這一重組是特殊背景下做出的階段性政策安排,為化解證券公司風險、維護證券行業穩定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
因此,考慮到匯金公司和建銀投資的特殊情況,證監會做出相應安排,當時有部分獲注資券商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未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5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指導意見》的要求。
證監會方面表示,匯金公司、建銀投資及中投公司已經充分了解“參一控一”政策,正在積極、務實推進相關規范工作。
對于流傳的匯金旗下券商大整合的說法,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有具體方案上報,將會鼓勵支持。
- · 匯金怎么辦? 整合券商突破“一參一控” | 10-12
- · 政策大限+上市誘惑 券商掀第二輪重組潮 | 10-12









聚友網
開心網
人人網
新浪微博網
豆瓣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