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家嘴菊園地塊撂荒十年 馬拉松官司難達終點(1)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蔡志杰 浦東陸家嘴一帶是上海最具人氣的旺地,而位居其間的菊園3號-B地塊(即“菊園地塊”)卻撂荒十年。
陸家嘴金融中心高樓林立、喧囂繁華,但數步之遙的“菊園”在野草掩映下卻顯得落寞。這塊陸家嘴地區唯一未開發的土地四周被高檔商務寫字樓包圍,第一八佰伴商廈、環球金融中心與之遙遙相望。
“菊園地塊”究竟是誰的?滬浙兩家法院判決對峙長達十年。近日,兩家法院再次發力,希望終結這場曠日持久的司法僵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再次呈文最高法院,請求批復“菊園地塊”歸屬。與此同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也擬文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院支持其原判。
擔保拖累
上世紀90年代初,原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農行信托”)與上海郊區工業供銷公司(以下簡稱“供銷公司”)成為菊園地塊的受讓方,合作籌建“中國鄉鎮企業經營貿易大廈”。
因兩家公司無房地產開發資質,找到上海圓明房地產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圓明”)加盟。1994年,三方組建上海澄明房地產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澄明”),農行信托與供銷公司各持10%股份,上海圓明持有80%的股份,圓明公司法人代表孫志榮兼澄明公司的法人代表。1996年,菊園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過戶到澄明公司。
然而,澄明公司成立后幾年,菊園地塊一直未被開發。1999年,浙江高院將菊園地塊判給了浙江寧波東方經濟發展總公司,這一“突然”事件使菊園地塊變成了數家企業的“傷心地”。
原來,上海圓明與寧波東方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東方”)有債務糾紛,由上海澄明為上海圓明出具擔保函,使得上海澄明成為債務償還連帶責任人。
早在1997年,上海澄明即因連續兩年未在工商部門辦理年檢,被浦東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上海澄明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資產未做清理。孫志榮偽造了農行信托和供銷公司印章,在1998年又恢復了上海澄明的注冊登記。1999年7月,由孫志榮偽造公章恢復工商注冊的上海澄明房地產公司稱,愿將澄明公司所有資產對圓明地公司所欠債務進行擔保。隨后,浙江高院做出裁定,澄明公司對圓明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澄明出具擔保函的時間恰好在浙江高院判決后執行前的當口。
農行信托及供銷公司認為,上海圓明公司在上海澄明中雖是大股東,但無實際的注冊資金。土地出讓合同是他們與浦東土地部門簽訂的,上海澄明僅是為開發土地成立的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雖在上海澄明名下,但“實際歸屬”應為兩小股東。
而作為債權方的寧波東方堅持認為,按照工商登記,上海圓明作為上海澄明大股東有權支配部分土地權益,況且上海澄明為上海圓明已經提供擔保。
因官司糾葛菊園地塊一直撂荒。2004年,上海浦東新區建設局認其為閑置土地,并下發了有關對菊園地塊實施臨時綠化的文件。
歸屬權爭奪
圍繞“菊園地塊”的司法糾紛猶如一場馬拉松。
有關菊園地塊的歸屬權問題,浙江高院與上海一中院各執一詞。
浙江省高院認為,雖然出讓合同由兩個小股東與政府土地部門簽訂,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是 “上海澄明”。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權屬只能以使用證為依據。
上海公安局調查后表示,上海澄明恢復注冊過程中,偽造了股東印章,用非法手段恢復的工商注冊是非法的。因此,由上海澄明給上海圓明所做的擔保也是無效的。
浙江高院表示,上海澄明為上海圓明擔保,加蓋的是成立后一直使用的公章。在拍賣公告發布前,上海澄明的委托代理人又在浙江高院確認了該擔保的效力。盡管工商部門吊銷了上海澄明的營業執照,但資產未做清理,因此并不改變上海澄明的資產權屬。
浙江高院同時認定偽造公章和擔保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偽造公章目的是恢復工商注冊,發生在浙江高院案件審理期間,當時該案并未判決。
2000年7月,浙江高院曾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復函確認該地塊權屬歸上海澄明并且認定擔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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