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操縱機票漲價 發改委調查中航信(1)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王畢強 劉偉勛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有關官員上周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正在調查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航信”)。
中航信是此次民航業漲價風波的主角。按照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下稱“國航”)等客戶的要求,這家公司于上月調整了機票折扣計算公式,被認為導致機票價格水平上漲。
本報采訪的多名 《反壟斷法》起草專家一致認為,中航信機票價格問題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禁止固定價格的相關規定。若國家發改委最終裁定此事違法,上述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按照中航信和中國三大航空公司2008年的收入計算,罰款額最少將超過15億元,多至逾150億元。
上述官員稱,國家發改委“對固定價格的行為是零容忍”。不過,民航系統的一位知情人士稱,這件事最后會不了了之。
中航信黨委辦公室負責人拒絕回應本報的采訪要求。
國家發改委介入調查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相關負責人稱,中航信機票價格問題發生的當天就開始介入調查,現在“介入的已經很深”。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是執行 《反壟斷法》中反價格壟斷的執法機構。
民航系統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的一位處級官員曾到中航信了解情況。國家發改委本以為像外界傳言的那樣,票價上漲是中航信推動的,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這位知情人士稱,國家發改委也到國航了解了情況。目前還沒有公布調查結果。
國航董秘黃斌在5月14日對本報記者表示,沒有接到相關消息,建議本報直接和國家發改委聯系詢問此事。
中航信事件最早始于2008年年底。作為國內民航市場的領軍企業之一,國航從去年年底就開始醞釀調整機票折扣計算方式,并給中航信發出調整售票系統的通知。今年1月至2月,國內主要航空公司跟隨國航,要求中航信對系統進行調整,按照新的公式計算折扣票價。
3月19日,中航信向各機票代理商發出通知,稱由于航空公司國內運價調整,擬對運價系統進行停機維護。此次停機維護,便是實行新的票價折扣計算公式。
這次調價被媒體獲悉,遂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民航局稍后澄清:民航國內航線運價政策無任何變化,中航信在發布運價系統停機維護通知時表述錯誤。
4月20日,中航信調整了機票銷售系統,實行新的機票折扣計算公式。由此全國民航機票的最低折扣將從0.4折上調至2.4折。中航信的這種行為,被指為“價格聯盟”,也引起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高度關注。
民航業內稱,實行新公式后,航空公司收入水平都將有所上升。這個并非官方提出的公式一經推出,便迅速獲得了各大航空公司的響應和跟進。重要原因是,這是一個“利益均沾”的辦法,只要跟進便可獲益,并不會損害其他航空公司利益。
一位民營航空公司高層說,以往民航局調整票價管理規定時,都會出臺具體的文件。而這一次,民航局沒有下發任何文件,但各航空公司不約而同地跟進,因為新的票價折扣辦法對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有利。
中航信擁有國內唯一一家機票代理和銷售系統,占國內民航計算機訂票97%的市場份額。除民營春秋航空公司以外的所有國內航空公司的機票,都是通過中航信的系統銷售的。
中航信背后是幾大國有航空公司。中航信的前身是于1979年設立的民航總局附屬事業單位民航信息中心,1997年該中心注冊為國有企業,并于2001年在香港上市。南航、東航、國航、海航、深航、上航等國有航空公司共持有中航信65%的股份。
民航業或面臨巨額罰款
“這種協議是違法的”,對于中航信事件,全國人大《反壟斷法》立法顧問、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表示,民航企業從4月20日開始實行新的機票價格體系,導致機票上漲,對市場的競爭的損害是非常明顯的,而且消費者從中也得不到好處。
王曉曄認為,中航信事件涉嫌價格卡特爾。
所謂價格卡特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為牟取超額利潤,以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務價格,從而限制市場競爭的一種壟斷聯合。價格卡特爾是卡特爾中最嚴重的一種排除、限制、扭曲市場競爭的行為。
不過,國航商務委員會副主任朱松巖稱,此次調整機票價格是各家航空公司根據市場判斷和調整的行為,不是一個業內的強制行為或大家串聯在一起的行為。國航從4月20日開始實行打折方式的改變,是一種隨行就市的純市場行為。
民航業內人士稱,幾大航空公司在此次調價之前就已經預見到了,調價可能會被指責為壟斷價格,因此在對此事的操作上十分謹慎,并且沒有留下書面協議。
“即便僅僅是公布一個價格的計算方案,讓其他公司跟進也是違法的”,長期研究《反壟斷法》的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吳玉嶺副教授稱,“價格卡特爾是永遠得不到豁免的”,因為沒有競爭的動力,企業就不會想到如何改善和提高。
《反壟斷法》開出了一些豁免條款,不過,數名參與起草《反壟斷法》的專家稱,國有企業并沒有排除在《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之外。
吳玉嶺稱,從4月20日起,國內航線機票銷售就已經實行新的運價體系,這表明價格壟斷的違法行為已經實施,可以依《反壟斷法》第46條的規定,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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