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若昕案隱情:判決書未涉違規擔保(1)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歐陽曉紅 2月初,因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信保)原總經進唐若昕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本報獲悉,上述判決書只字未提ST宏盛科技(600817.SH),此前業界普遍猜測唐若昕案發緣起中信保對其違規擔保。而中信保為此付出的代價是替宏盛科技向銀行償還了高達2.45億余美元的逾期貸款,此筆損失吞噬了中信保一半左右資本金,其注冊資本40億元。
獲刑14年
批捕18個月之后,唐若昕獲刑罪名為受賄、濫用職權兩項,其中,受賄金額為355萬元。濫用職權一事,則指唐擅自決定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人民幣進行委托理財,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據悉,唐若昕的受賄罪是指,1997~2005年,利用其擔任中保財險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唐若昕與其手下魏建、妻子劉志宏,先后收受6筆財物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355萬余元;為此,唐若昕獲刑12年。
而唐若昕收受的賄賂中大約一半以上金額為高爾夫會員卡、名表等物品,相關部門辦案時,正是從這些高爾夫會員卡打開缺口,鎖定唐若昕的相關犯罪證據。案發后,這3張會員卡被定價130余萬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八屆北京律師協會代表董來超律師表示,該量刑適中,有價證券卡也算受賄,《刑法》388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董來超說,量刑的標準一般以受賄所得數額為主,兼顧“情節”,分為“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一般也是從數額上考慮,特別是10萬元以上案件的量刑,受賄355萬已算特別嚴重范疇,因此12年的量刑并不為過。
濫用職權罪則指2003年5月,唐若昕在擔任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人民幣用于委托理財,導致部分資金無法收回。
但是,保險資金“失足”問題券商并非個案,早在2005年,保監會曾組織相關部門對中再人壽資金失陷漢唐證券展開調查;2004年6月,中國人壽曾被傳托管在閩發證券的4.12億元國債無法轉出,所不同的是,中再與中國人壽均否認上述行為不具備理財托管性質,換言之,若定性“經紀業務”,且無法查證任何私人間的利益輸送,則該事件只能被劃歸“投資決策失誤”,按當時的監管政策,不涉及違規操作,便只能按保險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對此類事件的處理尺度或許較為主觀,定性理財托管與紀經業務的量化標準不是很清晰?!币晃恢槿耸空f。
事實上,“中信保向閩發證券投資3億元事件是在唐若昕案件的調查過程中被偶然扯出來的,之前毫無征兆?!鄙鲜鋈耸空f。因為,在2003年期間,保險資金進行類似證券投資理財,在業內看來,似乎是一種“潛規則”游戲。
對此,董來超表示,基于個案的不同情況,盡管案例類型相似,量刑與否有著不同的判斷標準。不過,根據《刑法》瀆職罪最高量刑為3年,因此,法院判定唐若昕濫用職權罪2年亦較為適中。
在董來超律師看來,即便是涉及宏盛的違規擔保,由于濫用職權而造成國家巨額損失,若不涉及個人利益輸送的話,法院最多也只能判定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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