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修法調研三點共識初成 私募入法將有前提(3)
目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等多個部委都對私募基金進行了相應的試點,也都制定了對各自私募機構建立了相應的部門規章?!啊痘鸱ā沸抻喐鍍H對私募基金做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說建立一個法律框架,具體管理仍由相關監管部門操辦,這樣立法與各個部門之間就不存在直接沖突?!痹撊耸客嘎?。
第三,在這一輪股市暴跌中,公募基金暴露出分紅機制、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等不少體制問題,而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旦進入人大的立法規劃后,《基金法》修改將會有序推進?!苯咏舜蟮娜耸勘硎?。
當務之急
實際上更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公募基金面臨的體制問題。
參與調研的公募基金人士透露,目前提出較一致的議題即公募基金的激勵機制問題。近兩年來,公募基金經理大批流失使得這一問題被重點提出。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副總經理即提出建議,應該給予基金公司核心管理團隊以股權激勵,核心管理團隊包括投資、研究、銷售團隊的核心成員。
與“激勵機制”密切相連的另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及基金公司的“準入門檻”,是根據《基金法》規定,目前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無法參與基金公司的發起設立。
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總經理莫泰山曾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出,可以探討基金業更多的資本組織形式,比如是否可以考慮設立合伙制的基金公司,進一步體現人力資本的價值,將優秀的人才留在公募基金行業。
公募基金目前遇到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多地暴露。目前剛剛獲批的ETF聯接基金等創新產品其實就與現行《基金法》存在沖突,現行法律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李振寧還建議,應進一步規范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目前以公募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投資理念的單一導致其投資行為的同化,而他們在市場上的份額越來越大,加劇了市場的波動,應當從合同、制度等層面限制公募基金的投機、短炒行為,維護市場穩定。
目前討論較多的問題還包括:對基金分紅問題引發的基金合同條款的重新規范;擬突破現行《基金法》第59條中不得買賣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東發行或承銷的股票這一條款的規定;以及基金認購中的風險提示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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