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修法調研三點共識初成 私募入法將有前提(2)
一位接近全國人大的人士告訴記者,《基金法》修訂尚沒被正式列入立法規劃,目前進行的調研主要是進行前期準備工作。
該人士進一步透露,經過2個月在全國范圍內的調研,調研小組形成了一定的共識:第一,需要為私募制定法律框架,填補法律空白。通過調研發現目前私募基金在全國各地都已經發展起來了。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四川等地都在如火如荼的操作中,但監管上處于空白?,F在的局面是各做各的,規則也各有不同。如果國家立法層面不推進,未來將難以統一管理。
之前,吳曉靈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應該把《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為《投資基金法》,要給“陽光私募”合法地位,以促進并推動民間投資和社會資本參與資本市場,促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元化。
一些券商人士也希望能夠利用此次機會,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私募基金的名義寫進基金法。
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振寧等多數正在運行的陽光化私募基金經理都表示,希望此次《基金法》修訂能夠使私募基金真正陽光化,明確其合法地位,這將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發展,并改善現階段魚龍混雜的混亂局面。
“目前看來,從操作層面來看,調研小組部分人士對于是否在此次立法中解決私募的問題還有分歧。但顯然現在是一次解決問題的良機?!痹撊耸糠Q。
其次,如果將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到《基金法》修訂的立法工作中,那么立法框架將尊重各部委目前出臺的私募基金規則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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