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成為讓百姓“胃疼”的問題,也成為不少官員“頭疼”的問題,因為不少地區已經將食品安全與地方官員的烏紗帽聯系在了一起。
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地已率先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區(縣)長負責制,統籌推進市縣兩級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實現各環節緊密銜接,有效形成全鏈條監管。
這些措施的出臺,表面上轟轟烈烈,貌似顯示了地方政府嚴打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但是在背后,卻是我國法律的缺位,因為對于食品安全,我國已經有不止一部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其實已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不難看出,《食品安全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政府官員對食品安全負責。
除此之外,我國《刑法》也對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處罰規定,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刑法所規定的5組罪名:一是生產經營類罪名;二是非法經營罪;三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四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五是虛假廣告罪。這5組罪名不僅涉及到了食品的生產、經營,還涉及到了監管層面。
從這些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看出,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并不缺乏監管,甚至對監管做出了層層的規定,雖然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規定有滯后性,沒有涵蓋新近發生的食品安全有害行為,甚至很多量刑偏輕,低于行政處罰,但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卻對食品安全做出了非常詳盡和全面的規定。
既然我們有法律的規定,為何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以至于各級政府不停地出臺新的政策法規?到底是法律出現了問題,還是法律執行出現裂紋問題?答案顯然是后者。
亂世用重典,這無可厚非,但是這句話中的“用”字絕非僅僅指的是制定,更多含義應該是將重典執行下去,讓人們來遵守,不遵守的將被施以重刑,從而達到約束的目的。但是從目前來看,我國僅僅做到了第一層含義,就是制定法律,除了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外,行政機關也在不停地制定行政法規,以便達到防止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行為,層層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形成了一張大網,但是這張網為何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沒有發揮大的作用呢?答案就是,雖然大網已經織成,但是盡在空中懸著,并沒有撒下去。
法律制定得再完美,如果沒有有效的執行,也僅僅是一紙空文。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筆者認為,當前對待食品安全問題,不應該是出臺怎樣的法律,而應該是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進行有效的執行,對已經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法進行處置,震懾那些想對食品安全有所損害的人們。只有這樣,制定出來的各項法規才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至于那些地方官員,如果監管不力,我國這方面的法律也有詳細的處罰辦法,何必要用政績考核呢?直接交給法院法辦即可,法律的處罰要比政績考核更有威懾力。
讓司法的歸司法,讓行政的歸行政,也許這才是解決問題的那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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