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id="ww04w"><rt id="ww04w"></rt></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li id="ww04w"></li>
  • 江平:我為什么要吶喊
    江平 陳夏紅
    2010-09-17 23:02
    訂閱
    153

    江平 陳夏紅

    我比較喜歡

    對公共事件發表意見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搞了個“50個公共知識分子”的評選,把我也選上了。2008年改革開放30周年,很多媒體搞活動慶祝,比如《南方都市報》搞的“30年,30人”,以及體改委評選的 “三十年風云人物”,還有“中國改革開放30年論壇暨評選活動”評選出的“中國改革開放30年30名杰出人物”,這些評選結果中都有我。2009年6月,《南方周末》搞了一個“中國夢的踐行者”,也給我發了一個獎。

    我覺得,這些活動一方面是有媒體在推動,而在這個推動的過程中,被評選出來的人物就打上了“公共知識分子”的標簽。而公共知識分子,在今天這個環境下,在當局看來就多少有點說你是反對派的意味了。當然,頻頻在公共事件中發言,也會招致各方面的關注。尤其是如果稍微有點名氣,那么有關部門就要留意你在相關活動里面起什么作用,關心你是不是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

    2005年3月8日,我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作報告,我說過這樣一句話:“我現在沒有專門對法學某些具體問題作深入的研究,但是我這個人又喜歡發表言論,什么題目都談一些?!边@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我現在的思想狀態。尤其是最近這十多年,我幾乎不擔任任何職務了,說話、做事也自由很多,對于我認為具有價值但又明顯失之公平的公共事件,我也愿意以法學家的身份發表我的看法,此外,對于人權入憲、司法改革、物權法等大家關心的問題,我也比較喜歡發表意見。

    我想,這可能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特色!

    民法與憲法:誰先誰后

    大家都知道,我的專業是搞民商法的。但是最近幾年,我又跟修憲或憲政問題發生了比較多的聯系,甚至讓人誤以為我跟憲法之間也有關系。導致這種情形的原因,可能是涉及中國的憲政問題,我愿意表達自己的意見。

    那么,民法與憲法到底有沒有關系?且不說理論層面的爭執,其實在立法實踐中,尤其是《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已經涉及這個問題。反對 《物權法》的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振振有詞地指責《物權法》違憲;那么,我們支持《物權法》的學者,則必須證明《物權法》沒有違憲,我們當然要找出理由來。那么為什么說《物權法》不違憲呢?

    回答這個問題,不能不講民法學界和憲法學界之間的爭論。在《物權法》的討論過程中,民法學者和憲法學者確實發生了一些爭論,產生了某些隔閡。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在我看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有些民法學者把這個問題說得太極端,他們認為從法律史的角度看,是先有民法,后有憲法。

    先有民法,后有憲法,這個對不對?當然對。民法從古羅馬時代就有,那時候羅馬法很發達,而且羅馬法體系中只簡單分為公法和私法,還沒有憲法。憲法完全是現代法學概念,修憲的問題、立憲的概念,這都是現代的概念。

    但有的學者認為,既然先有民法,后有憲法,那么,民法是跟憲法當然沒關系,所以,民法體系跟憲法體系不應該被同日而語。民法和憲法沒關系?民法可以超越憲法?憲法學者聽了這種說法,就感覺到有點刺耳了。

    爭執的實質在于,談論這個問題的歷史角度不一樣,結論也就大相徑庭。在法學的歷史發展中,民法是先有的,而憲法是后來的。而且,憲政是有憲政國家的概念時才有的。民法和憲法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地說誰大于誰、誰高于誰。

    所以我后來講,《物權法》也好,民法典也好,整個都是受憲法來管。如果非要說民法和憲法是平行的,民法與憲法是互相獨立的,這種說法肯定不合適。

    我曾經對我國的憲政問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我對憲政里面保障人的權利的問題,談過一些自己的看法。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里面,當然也包括了財產權,所以任何國家的憲法里面,不管是聲明保護私有財產,還是宣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哪種表述都是首先肯定公民的財產權。沒有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嚴格說來算不上一部好的憲法。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說憲法本身必然保護私人財產權。

    民法里面,當然也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實際上,民法從產生之初,就以保護財產權為主,無論羅馬法還是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是如此。

    那么這么做,有沒有保護人身權呢?后來民法學界就有爭論,民法到底是保護人身權還是財產權?有的學者說,應該先保護人身權;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應該先保護財產權,人身權不是不重要,但在民法里面人身權不是最重要的。

    在這種背景下,后來涉及人身權保護,西方國家大都是按照人權法院的體系來解決的。也正是因為如此,西方國家的人權研究是很重要的。

    這就是中國和西方法學理念的差異所在。我們在《民法通則》中,將人身權內容單獨成一章,規定隱私權、人身權、名譽權等內容。對于人身權侵權訴訟,也單獨在普通的法院里提起訴訟??墒窃跉W洲國家,這些訴訟都是由人權法院審理的。

    因此,無論涉及人的財產權還是人身權的保護,憲法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從這方面來說,民法和憲法有很多交融點,而且,這些交融點是不可忽視的。

    憲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實際上就是三大權利:一是政治權利,二是社會權利,三是民事權利。我想對憲法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作出這種區分是有意義的。

    政治權利指的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這樣的一些權利,這部分權利是我們最應加強的,這部分權利我們只在憲法中有規定,而沒有單行法的保障。唯一有單行法的,只是一部 《集會游行示威法》。我們沒有言論法,沒有新聞法,沒有出版法,沒有結社法,這是很欠缺的。我們的憲法權利沒有實際的法律保障。

    那么社會權利當然比較多了,比如受教育權也好,勞動權也好,社會保障權也好,甚至包括被告之后的人身權利等。我想這部分權利,整體而言是在逐漸改善之中。

    最后當然還有民事權利。這部分權利都是在《民法通則》里規定。正是由于公民的這部分權利在憲法中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所以,現在引起了人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和焦慮。比如說違憲問題,違憲以后怎么辦?我國的憲法沒有違憲審查機制,如果違憲了以后,是不能到法院里提起訴訟的。像前幾年山東的齊玉苓案,考試錄取后又被別人頂替,那么當事人的受教育權被侵犯了,能不能援引憲法條文用訴訟來保護呢?這是我國憲法中很大的問題。我也常常講,中國的問題,實質上還是憲法權利保障的問題。

    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

    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2007年3月,重慶發生了“最牛釘子戶”事件。對于這起拆遷紛爭,我與輿論的主流觀點并不一致。

    我想,當時的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那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下轉42版

    上接41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的標準,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規定。但補償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個人說了算,不能說只要個人的要求沒有達到,補償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為都是由行政權力來行使的。如果財產所有人認為征收的補償不公正、不合理,認為行政機關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存在著不公正或者程序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如果起訴后,法院判決認為仍然應當拆遷,那么我認為應當執行法院的判決,至少在目前的體制下沒有其他的辦法。

    目前,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如果大家都認為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對 《物權法》的曲解。

    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一個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種理性的辦法來解決矛盾。所謂理性的辦法,就是在其他手段無法解決爭議的時候,最后提交給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終的裁決。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人們被政府野蠻拆遷行為的照片激怒了,從而把憤怒行為導向那種斷水、斷電、斷交通的行為,而忽略了“釘子戶”是否有充分依據抗拒拆遷。

    當然,目前我國在行政訴訟中,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起訴,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正是被視為抽象行政行為而不能起訴,這個問題確實存在。應當說,我們目前還缺少一個東西,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在拆遷的時候,如果財產所有人認為不合理,也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而不能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當政府制定一個有關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被認為不合理,這被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的某個人,而是針對所有公民的拆遷補償辦法,法院對這種起訴一般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訴訟請求。因此,法院在拆遷案件的判決中,只是判決是否強制拆遷,并沒有解決補償是否合理,更沒有去審查政府制定的補償規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說,法律確實有不完善的地方,將來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應的法律完善來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圍繞拆遷問題,對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業利益,社會各界爭議較大,重慶“最牛釘子戶”的所在地亦涉及此問題。

    美國就有一個案子,大名鼎鼎的輝瑞制藥廠要在一個小鎮上建制藥廠,遭到該鎮居民的反對,引起很大爭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康納認為,在這個鎮上建設制藥廠,雖然屬于商業行為,但可以提供就業機會,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0世紀20年代,美國修建帝國大廈時,很多商戶要被拆掉。當時,這些商戶就提出,修建帝國大廈是商業利益行為,我們私人商戶也是商業利益,憑什么我們小商戶要給大商戶作出犧牲?后來經過討論,還是傾向性地認為帝國大廈是當時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國的形象,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理解為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從美國歷史上發生的情況看,這個問題也是非常復雜的。

    我們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舉的辦法,但后來還是沒有列舉。因為一旦列舉,等于作繭自縛。這個問題很難一概而論,不能說只要具有營利性質,就一律認為是商業利益。

    《物權法》實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問題就都徹底解決了,因為 《物權法》并沒有列舉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業利益。當然,這起事件給我們最大的意義,就是提醒我們,《物權法》頒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還需要相關法律予以完善。目前,法院在拆遷案件的判決中,只是判決是否強制拆遷,并沒有解決補償是否合理,更沒有去審查政府制定的補償規定是否公平合理。

    總之,我對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的觀點,并不像輿論主流一樣,一邊倒地偏向當事人。這也引來了網上無數的批評,有的說我坐在開發商一邊,有的說只有把我下放到農村,才會讓我變成人民的法學家。后來我開玩笑說,我在這個事件中,受到了“吳敬璉式的攻擊”,吳敬璉教授就老被輿論誤解為替富人、替權貴說話。對于“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是政府提出的 “拆遷涉及公共利益”的說法不能成立。我想這就有問題了,難道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個人決定的,而是由法院決定的。

    我想,該保護的也保護了,當事人該申訴的也申訴了,救濟手段已經窮盡,那么,對法院已經下達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執行,最終還是要有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決,就要執行的,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從是不行,除非法院撤銷裁決,在世界任何國家,法院的最后判決和裁決都是不可動搖的,這是最高權威,否則就不是法治社會了。

    只向真理低頭

    我自己認為,我從劃右派到后來出來工作,后來又被免職,我的一生里面,很重要的一個就是盡量不說違心話,尤其是在重大問題上我不說違心話。我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說出我的觀點。你認為我合適,我就來擔任工作;你認為不合適,你給我免掉,我還是一個教授。

    中國歷次的政治運動遺留下來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培養一種不敢說真話的習慣。中國真正敢說真話的知識分子是比較少的,所以也可以說,這是知識分子的某種軟弱性吧!可能從中國來說,知識分子總有一些軟弱性。這種東西也不能太多地責怪當事人。我只能說,在這種情況下,我盡量做到了說真話。不去誣陷別人,不去往上爬,不去為了追求官職而昧掉自己的良心,我覺得盡量做到這一點,是我一生很大的愿望。我在當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期間,我也沒有去跑官或者跑什么,我覺得知識分子就是憑自己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這個范圍做到問心無愧,學生覺得這個老師還有他的起碼的良心,同事對你也還有起碼的理解,這就夠了。

    不媚權,也不討好輿論

    最近我對獨立思考這一點感觸特別深。在這么一個網絡時代,你的任何意見都會在短短時間內傳遍世界。而且,你的觀點可能會得到輿論的擁護,也可能會遭到強烈的批評。我想作為知識分子,思考、發表意見,固然不能屈從于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討好甚至屈從于輿論。

    我所親歷的,除了“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外,楊佳案亦是如此。

    楊佳案發生后不久,2008年10月25日下午,《新京報》與首都青年編輯記者協會邀請我在國家圖書館共同舉辦 《改革三十年法治進程的軌跡和曲線》報告會。

    報告結束后,照例是回答聽眾提問。這時候,一位坐在中后排的聽眾問我,“前不久發生的北京青年楊佳襲擊上海警察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請問江教授對此事怎么看?”我對此也沒多想,我認為無論司法過程有多大問題,司法結果本身仍然需要尊重,不能結果有利于當事人就說是司法公平,結果不利于當事人就說司法不公,更何況這是一起殺人案件。所以我說,“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審判決結果?!蔽以捯魟偮?,聽眾席中傳出一個聲音,“我堅決反對判處楊佳死刑!”從公民的角度,自然有權利表達對于判決的態度。所以,我繼續回答這個問題,“盡管上海市司法系統在楊佳案審判過程中,確實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相關證據不公開、審判過程不公開等。但我堅持認為,楊佳殺了人,判處死刑不存在問題,我完全同意上海高院的判決結果?!边@個問題就此打住,輪到另一位聽眾提問,他并沒有提出問題,而是對我的回答做了評論,“江教授,我非常尊重您在中國法學界的泰斗地位,正因為如此,我才抽出我的寶貴時間來聽您的報告。您前面的講話我都贊同,但是您在楊佳案件上的觀點我不同意。假如我手里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蔽矣悬c沒太聽清楚他的評論,因此請他再重復一遍,他說,“假如我手里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边@場報告就這樣結束了。

    說實在的,就這些事件來說,最終的問題,都是可能不公平的司法判決該不該執行。我理解每一個人對于明顯不公的司法判決的憤慨。但是,我也常常說,我最喜歡的一句話就是“只向真理低頭”,我從來沒有、未來也不會為了討好某一個群體而說話,我想我所言的言論,都是經過我獨立思考后才發出的。

    我為什么要吶喊

    2010年1月23日,《律師文摘》編輯部將他們的年會和我的八十大壽賀壽文集合在一起開。在這次年會上,我也作了個發言,一方面表達謝意,另一方面也說說我心里的想法。

    我覺得,現在我們國家法治的形勢較為嚴峻,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對我有更高的期待,但是,我覺得自己各個方面的不足還很多。嚴格來說,改革30年我實際上做了一個我分內的事情,就是為私權而呼吁。因為我選擇了民法、選擇了私權,就是因為在中國的私權保護太薄弱了,或者說中國的私權在強大的公權面前,始終是處于弱勢。這個私權可能是包括私人企業的權利,可能包括私人財產的權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廣義的私權。

    我最近兩本書都用了“吶喊”這個詞,頭一本書是《我所能做的是吶喊》,另一本書是《私權的吶喊》。最近兩年,我為什么選擇了“吶喊”這個詞?一方面,當然是受了魯迅的啟發,但也不僅僅是因為這一點。我覺得選擇“吶喊”,很重要的一個理由就是,形勢越來越嚴迫,也就是說外面的環境越來越惡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 “吶喊”,不管你用了什么字,“吶喊”是在情況比較惡劣的情況下,人們去呼吁的一種聲音。

    我想用“吶喊”這個詞,也說明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既要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我覺得在現今中國法治建設的情況下,要把這兩個東西很好結合起來。我始終在思考,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要么你是善于斗爭而不敢表態,或者你敢于表態,有時候又失去分寸。因為中國的法治建設與政治體制緊密聯系,政治制度不改革,法治、司法改革包括其他任何東西,都沒有太大的成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弄不好就容易“踩著線”、跨過禁區。如何能夠在中國,把這兩個東西很好地結合起來,既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這是一個很艱巨的任務。

    但無論如何,我對中國的法治仍然是抱著樂觀的態度。我以前經常愛說一句話,中國的法治是進兩步、退一步,今天我仍然不改變這個觀點。因為從私權的保護角度來看,中國的私權保障比過去是大大進步了,不用說在前30年,更不要說在“文革”的這10年,就是在改革開放的30年,通過了《物權法》這樣的洗禮,人們對于私權保護的權利意識大大提高。成都自焚的案件也好,別的案件也好,已經表明了人們私權的覺醒,再加上我們律師在里面的作用,這種平民覺醒的意識那是非常厲害的。

    我們在20年前,通過《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在當時是很難設想通過一部《行政訴訟法》來保障私人的權利。而今天,不管怎么說,人們通過訴訟也好、其他方式也好,來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這一點,可以說大家都懂得這個道理了,懂得了自己的權利是不能夠受到侵犯的。不管怎么說,我們現在強調保護私權,還是要強調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私人的正當權利必須要保障,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不能濫用權利,我們把握住這點就行了。(摘自即將出版的《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第33章,發表時略有刪節)

    江平:我為什么要吶喊

    江平 陳夏紅

    487

    2010-09-20

    153

    江平 陳夏紅

    我比較喜歡

    對公共事件發表意見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搞了個“50個公共知識分子”的評選,把我也選上了。2008年改革開放30周年,很多媒體搞活動慶祝,比如《南方都市報》搞的“30年,30人”,以及體改委評選的 “三十年風云人物”,還有“中國改革開放30年論壇暨評選活動”評選出的“中國改革開放30年30名杰出人物”,這些評選結果中都有我。2009年6月,《南方周末》搞了一個“中國夢的踐行者”,也給我發了一個獎。

    我覺得,這些活動一方面是有媒體在推動,而在這個推動的過程中,被評選出來的人物就打上了“公共知識分子”的標簽。而公共知識分子,在今天這個環境下,在當局看來就多少有點說你是反對派的意味了。當然,頻頻在公共事件中發言,也會招致各方面的關注。尤其是如果稍微有點名氣,那么有關部門就要留意你在相關活動里面起什么作用,關心你是不是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

    2005年3月8日,我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作報告,我說過這樣一句話:“我現在沒有專門對法學某些具體問題作深入的研究,但是我這個人又喜歡發表言論,什么題目都談一些?!边@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我現在的思想狀態。尤其是最近這十多年,我幾乎不擔任任何職務了,說話、做事也自由很多,對于我認為具有價值但又明顯失之公平的公共事件,我也愿意以法學家的身份發表我的看法,此外,對于人權入憲、司法改革、物權法等大家關心的問題,我也比較喜歡發表意見。

    我想,這可能就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特色!

    民法與憲法:誰先誰后

    大家都知道,我的專業是搞民商法的。但是最近幾年,我又跟修憲或憲政問題發生了比較多的聯系,甚至讓人誤以為我跟憲法之間也有關系。導致這種情形的原因,可能是涉及中國的憲政問題,我愿意表達自己的意見。

    那么,民法與憲法到底有沒有關系?且不說理論層面的爭執,其實在立法實踐中,尤其是《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已經涉及這個問題。反對 《物權法》的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振振有詞地指責《物權法》違憲;那么,我們支持《物權法》的學者,則必須證明《物權法》沒有違憲,我們當然要找出理由來。那么為什么說《物權法》不違憲呢?

    回答這個問題,不能不講民法學界和憲法學界之間的爭論。在《物權法》的討論過程中,民法學者和憲法學者確實發生了一些爭論,產生了某些隔閡。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在我看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有些民法學者把這個問題說得太極端,他們認為從法律史的角度看,是先有民法,后有憲法。

    先有民法,后有憲法,這個對不對?當然對。民法從古羅馬時代就有,那時候羅馬法很發達,而且羅馬法體系中只簡單分為公法和私法,還沒有憲法。憲法完全是現代法學概念,修憲的問題、立憲的概念,這都是現代的概念。

    但有的學者認為,既然先有民法,后有憲法,那么,民法是跟憲法當然沒關系,所以,民法體系跟憲法體系不應該被同日而語。民法和憲法沒關系?民法可以超越憲法?憲法學者聽了這種說法,就感覺到有點刺耳了。

    爭執的實質在于,談論這個問題的歷史角度不一樣,結論也就大相徑庭。在法學的歷史發展中,民法是先有的,而憲法是后來的。而且,憲政是有憲政國家的概念時才有的。民法和憲法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地說誰大于誰、誰高于誰。

    所以我后來講,《物權法》也好,民法典也好,整個都是受憲法來管。如果非要說民法和憲法是平行的,民法與憲法是互相獨立的,這種說法肯定不合適。

    我曾經對我國的憲政問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尤其是我對憲政里面保障人的權利的問題,談過一些自己的看法。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里面,當然也包括了財產權,所以任何國家的憲法里面,不管是聲明保護私有財產,還是宣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哪種表述都是首先肯定公民的財產權。沒有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嚴格說來算不上一部好的憲法。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說憲法本身必然保護私人財產權。

    民法里面,當然也涉及人身權和財產權。實際上,民法從產生之初,就以保護財產權為主,無論羅馬法還是 《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是如此。

    那么這么做,有沒有保護人身權呢?后來民法學界就有爭論,民法到底是保護人身權還是財產權?有的學者說,應該先保護人身權;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應該先保護財產權,人身權不是不重要,但在民法里面人身權不是最重要的。

    在這種背景下,后來涉及人身權保護,西方國家大都是按照人權法院的體系來解決的。也正是因為如此,西方國家的人權研究是很重要的。

    這就是中國和西方法學理念的差異所在。我們在《民法通則》中,將人身權內容單獨成一章,規定隱私權、人身權、名譽權等內容。對于人身權侵權訴訟,也單獨在普通的法院里提起訴訟??墒窃跉W洲國家,這些訴訟都是由人權法院審理的。

    因此,無論涉及人的財產權還是人身權的保護,憲法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從這方面來說,民法和憲法有很多交融點,而且,這些交融點是不可忽視的。

    憲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實際上就是三大權利:一是政治權利,二是社會權利,三是民事權利。我想對憲法意義上的公民權利作出這種區分是有意義的。

    政治權利指的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這樣的一些權利,這部分權利是我們最應加強的,這部分權利我們只在憲法中有規定,而沒有單行法的保障。唯一有單行法的,只是一部 《集會游行示威法》。我們沒有言論法,沒有新聞法,沒有出版法,沒有結社法,這是很欠缺的。我們的憲法權利沒有實際的法律保障。

    那么社會權利當然比較多了,比如受教育權也好,勞動權也好,社會保障權也好,甚至包括被告之后的人身權利等。我想這部分權利,整體而言是在逐漸改善之中。

    最后當然還有民事權利。這部分權利都是在《民法通則》里規定。正是由于公民的這部分權利在憲法中仍然有很多不足、不完善的地方,所以,現在引起了人們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和焦慮。比如說違憲問題,違憲以后怎么辦?我國的憲法沒有違憲審查機制,如果違憲了以后,是不能到法院里提起訴訟的。像前幾年山東的齊玉苓案,考試錄取后又被別人頂替,那么當事人的受教育權被侵犯了,能不能援引憲法條文用訴訟來保護呢?這是我國憲法中很大的問題。我也常常講,中國的問題,實質上還是憲法權利保障的問題。

    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

    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2007年3月,重慶發生了“最牛釘子戶”事件。對于這起拆遷紛爭,我與輿論的主流觀點并不一致。

    我想,當時的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那是對《物權法》的曲解。

    下轉42版

    上接41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的標準,地方政府也有相應的規定。但補償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個人說了算,不能說只要個人的要求沒有達到,補償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為都是由行政權力來行使的。如果財產所有人認為征收的補償不公正、不合理,認為行政機關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存在著不公正或者程序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如果起訴后,法院判決認為仍然應當拆遷,那么我認為應當執行法院的判決,至少在目前的體制下沒有其他的辦法。

    目前,社會輿論有一種誤區,就是將私有財產權絕對化,如果大家都認為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對 《物權法》的曲解。

    任何社會,都需要有一個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種理性的辦法來解決矛盾。所謂理性的辦法,就是在其他手段無法解決爭議的時候,最后提交給法院,由法院作出最終的裁決。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人們被政府野蠻拆遷行為的照片激怒了,從而把憤怒行為導向那種斷水、斷電、斷交通的行為,而忽略了“釘子戶”是否有充分依據抗拒拆遷。

    當然,目前我國在行政訴訟中,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起訴,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正是被視為抽象行政行為而不能起訴,這個問題確實存在。應當說,我們目前還缺少一個東西,根據法律規定,政府在拆遷的時候,如果財產所有人認為不合理,也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而不能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當政府制定一個有關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被認為不合理,這被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針對具體的某個人,而是針對所有公民的拆遷補償辦法,法院對這種起訴一般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訴訟請求。因此,法院在拆遷案件的判決中,只是判決是否強制拆遷,并沒有解決補償是否合理,更沒有去審查政府制定的補償規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說,法律確實有不完善的地方,將來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應的法律完善來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圍繞拆遷問題,對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業利益,社會各界爭議較大,重慶“最牛釘子戶”的所在地亦涉及此問題。

    美國就有一個案子,大名鼎鼎的輝瑞制藥廠要在一個小鎮上建制藥廠,遭到該鎮居民的反對,引起很大爭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康納認為,在這個鎮上建設制藥廠,雖然屬于商業行為,但可以提供就業機會,也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0世紀20年代,美國修建帝國大廈時,很多商戶要被拆掉。當時,這些商戶就提出,修建帝國大廈是商業利益行為,我們私人商戶也是商業利益,憑什么我們小商戶要給大商戶作出犧牲?后來經過討論,還是傾向性地認為帝國大廈是當時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國的形象,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理解為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從美國歷史上發生的情況看,這個問題也是非常復雜的。

    我們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舉的辦法,但后來還是沒有列舉。因為一旦列舉,等于作繭自縛。這個問題很難一概而論,不能說只要具有營利性質,就一律認為是商業利益。

    《物權法》實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問題就都徹底解決了,因為 《物權法》并沒有列舉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業利益。當然,這起事件給我們最大的意義,就是提醒我們,《物權法》頒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還需要相關法律予以完善。目前,法院在拆遷案件的判決中,只是判決是否強制拆遷,并沒有解決補償是否合理,更沒有去審查政府制定的補償規定是否公平合理。

    總之,我對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的觀點,并不像輿論主流一樣,一邊倒地偏向當事人。這也引來了網上無數的批評,有的說我坐在開發商一邊,有的說只有把我下放到農村,才會讓我變成人民的法學家。后來我開玩笑說,我在這個事件中,受到了“吳敬璉式的攻擊”,吳敬璉教授就老被輿論誤解為替富人、替權貴說話。對于“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是政府提出的 “拆遷涉及公共利益”的說法不能成立。我想這就有問題了,難道他說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個人決定的,而是由法院決定的。

    我想,該保護的也保護了,當事人該申訴的也申訴了,救濟手段已經窮盡,那么,對法院已經下達裁定,就要按法院裁定執行,最終還是要有公權力的行使。如果法院已作裁決,就要執行的,要尊重法院,抵制或不服從是不行,除非法院撤銷裁決,在世界任何國家,法院的最后判決和裁決都是不可動搖的,這是最高權威,否則就不是法治社會了。

    只向真理低頭

    我自己認為,我從劃右派到后來出來工作,后來又被免職,我的一生里面,很重要的一個就是盡量不說違心話,尤其是在重大問題上我不說違心話。我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說出我的觀點。你認為我合適,我就來擔任工作;你認為不合適,你給我免掉,我還是一個教授。

    中國歷次的政治運動遺留下來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培養一種不敢說真話的習慣。中國真正敢說真話的知識分子是比較少的,所以也可以說,這是知識分子的某種軟弱性吧!可能從中國來說,知識分子總有一些軟弱性。這種東西也不能太多地責怪當事人。我只能說,在這種情況下,我盡量做到了說真話。不去誣陷別人,不去往上爬,不去為了追求官職而昧掉自己的良心,我覺得盡量做到這一點,是我一生很大的愿望。我在當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期間,我也沒有去跑官或者跑什么,我覺得知識分子就是憑自己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這個范圍做到問心無愧,學生覺得這個老師還有他的起碼的良心,同事對你也還有起碼的理解,這就夠了。

    不媚權,也不討好輿論

    最近我對獨立思考這一點感觸特別深。在這么一個網絡時代,你的任何意見都會在短短時間內傳遍世界。而且,你的觀點可能會得到輿論的擁護,也可能會遭到強烈的批評。我想作為知識分子,思考、發表意見,固然不能屈從于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討好甚至屈從于輿論。

    我所親歷的,除了“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外,楊佳案亦是如此。

    楊佳案發生后不久,2008年10月25日下午,《新京報》與首都青年編輯記者協會邀請我在國家圖書館共同舉辦 《改革三十年法治進程的軌跡和曲線》報告會。

    報告結束后,照例是回答聽眾提問。這時候,一位坐在中后排的聽眾問我,“前不久發生的北京青年楊佳襲擊上海警察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請問江教授對此事怎么看?”我對此也沒多想,我認為無論司法過程有多大問題,司法結果本身仍然需要尊重,不能結果有利于當事人就說是司法公平,結果不利于當事人就說司法不公,更何況這是一起殺人案件。所以我說,“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審判決結果?!蔽以捯魟偮?,聽眾席中傳出一個聲音,“我堅決反對判處楊佳死刑!”從公民的角度,自然有權利表達對于判決的態度。所以,我繼續回答這個問題,“盡管上海市司法系統在楊佳案審判過程中,確實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相關證據不公開、審判過程不公開等。但我堅持認為,楊佳殺了人,判處死刑不存在問題,我完全同意上海高院的判決結果?!边@個問題就此打住,輪到另一位聽眾提問,他并沒有提出問題,而是對我的回答做了評論,“江教授,我非常尊重您在中國法學界的泰斗地位,正因為如此,我才抽出我的寶貴時間來聽您的報告。您前面的講話我都贊同,但是您在楊佳案件上的觀點我不同意。假如我手里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蔽矣悬c沒太聽清楚他的評論,因此請他再重復一遍,他說,“假如我手里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边@場報告就這樣結束了。

    說實在的,就這些事件來說,最終的問題,都是可能不公平的司法判決該不該執行。我理解每一個人對于明顯不公的司法判決的憤慨。但是,我也常常說,我最喜歡的一句話就是“只向真理低頭”,我從來沒有、未來也不會為了討好某一個群體而說話,我想我所言的言論,都是經過我獨立思考后才發出的。

    我為什么要吶喊

    2010年1月23日,《律師文摘》編輯部將他們的年會和我的八十大壽賀壽文集合在一起開。在這次年會上,我也作了個發言,一方面表達謝意,另一方面也說說我心里的想法。

    我覺得,現在我們國家法治的形勢較為嚴峻,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對我有更高的期待,但是,我覺得自己各個方面的不足還很多。嚴格來說,改革30年我實際上做了一個我分內的事情,就是為私權而呼吁。因為我選擇了民法、選擇了私權,就是因為在中國的私權保護太薄弱了,或者說中國的私權在強大的公權面前,始終是處于弱勢。這個私權可能是包括私人企業的權利,可能包括私人財產的權利,也可能是包括更廣義的私權。

    我最近兩本書都用了“吶喊”這個詞,頭一本書是《我所能做的是吶喊》,另一本書是《私權的吶喊》。最近兩年,我為什么選擇了“吶喊”這個詞?一方面,當然是受了魯迅的啟發,但也不僅僅是因為這一點。我覺得選擇“吶喊”,很重要的一個理由就是,形勢越來越嚴迫,也就是說外面的環境越來越惡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 “吶喊”,不管你用了什么字,“吶喊”是在情況比較惡劣的情況下,人們去呼吁的一種聲音。

    我想用“吶喊”這個詞,也說明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既要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我覺得在現今中國法治建設的情況下,要把這兩個東西很好結合起來。我始終在思考,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要么你是善于斗爭而不敢表態,或者你敢于表態,有時候又失去分寸。因為中國的法治建設與政治體制緊密聯系,政治制度不改革,法治、司法改革包括其他任何東西,都沒有太大的成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弄不好就容易“踩著線”、跨過禁區。如何能夠在中國,把這兩個東西很好地結合起來,既敢于斗爭,又要善于斗爭,這是一個很艱巨的任務。

    但無論如何,我對中國的法治仍然是抱著樂觀的態度。我以前經常愛說一句話,中國的法治是進兩步、退一步,今天我仍然不改變這個觀點。因為從私權的保護角度來看,中國的私權保障比過去是大大進步了,不用說在前30年,更不要說在“文革”的這10年,就是在改革開放的30年,通過了《物權法》這樣的洗禮,人們對于私權保護的權利意識大大提高。成都自焚的案件也好,別的案件也好,已經表明了人們私權的覺醒,再加上我們律師在里面的作用,這種平民覺醒的意識那是非常厲害的。

    我們在20年前,通過《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在當時是很難設想通過一部《行政訴訟法》來保障私人的權利。而今天,不管怎么說,人們通過訴訟也好、其他方式也好,來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這一點,可以說大家都懂得這個道理了,懂得了自己的權利是不能夠受到侵犯的。不管怎么說,我們現在強調保護私權,還是要強調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私人的正當權利必須要保障,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不能濫用權利,我們把握住這點就行了。(摘自即將出版的《沉浮與枯榮:八十自述》第33章,發表時略有刪節)

    經濟觀察網相關產品
    網友昵稱:
    會員登陸
    日本人成18禁止久久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