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賓: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邱寶昌
搜狐汽車媒體中心采訪部主任 史寶華主持人:汽車天下主持人 梁洪
7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在其網站上發布了 《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新條例在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本期“星期三會客室”將對召回新規的利弊進行探討。
新規亮點多
主持人:我們總結一下召回條例的幾大亮點。首先,它的管理范圍擴大了,管理范圍從整車延展到了零部件;第二,增加了廠家報告缺陷產品相關缺陷的義務;第三,威懾力大大提高,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能被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獲值金額2%以上或者50%以下的罰款;第四,相關部門形成了合力,主管部門開展調查時,會同國務院、公安、交通、商務、衛生等部門建立交通事故、車輛車主安全事故檢驗、維修等共享機制;第五,改變了召回常?!把訒r”的毛病,明確指出境內代理商應該將境外生產者的代理意見同步向主管部門申報。
邱寶昌:還有一個亮點,“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召回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費用”,這在以前的規定中是沒有的。
仍不夠完善
主持人:征求意見稿還需要在哪些地方進一步加強?
史寶華:新條例在賠償損失的問題方面,只提到了交通運輸費用,我認為還應該包括誤工、誤時的費用以及一些更大的潛在損失。比如在豐田召回事件中,美國消費者要求一筆很大的賠償,原因是頻繁召回導致品牌受損,造成二手車價格下降。
此外,在罰款方面雖然加大了力度,但最低幾百萬元的罰款,相對于車企一年的銷售額來說,仍微不足道。
第三個不足是,一部法律法規的效果怎么樣,執行很關鍵。在新條例里面,我感到對實施召回部門的監管還是不夠。
邱寶昌:征求意見稿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認為應該建立面向車企、用戶、維修商統一開放的、互動的、實時的公共信息平臺。在這一平臺上,來自各地的用戶投訴達到一定統計數據時,廠商就應該做出說明或者聽證,如果廠商不執行,相關部門就要啟動這種程序。這不是召回,而是在達到一定投訴量的時候,廠家有接受咨詢、進行說明的義務,而聽證程序里一定要有車主的聲音。
主持人:征求意見稿中對車企的監管和懲罰力度雖有所增加,但似乎仍然不夠。
史寶華:首先,作為主管部門,質檢總局的執法監督能力要提高。其次,發動全社會特別是車主進行監督。我認為對主管部門應該有一個問責機制,如果消費者的投訴建議沒有得到答復,還可以向更高級別的機構去投訴。
邱寶昌:國家質檢總局的人應該分權,總局下面還有省級質監局、消費者保護組織,可以分級別來進行調查,在不同的區域進行調查聽證。此外,處罰的規定還要再細化,不同情況要一一對應。對于采取拖延措施的廠商,罰款要更多,這樣才能有震懾作用。
(本報記者 張煦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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