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權選舉法的一小步 城鄉平等的一大步
一項改革經歷了近60年的推進才得以實現。如無意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修正案)》(下稱修正案)將在本屆人代會上獲得通過。該修正案的最大亮點就是確立了城鄉選舉權平等原則,即同票同權。
眾所周知,現行《選舉法》在有關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上的規定是,四個農民能夠得到的代表名額只相當于一個城里人,即我們所說的“四分之一”條款。
《選舉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經過四次修改。在這個過程中,中國人大代表選舉城鄉按不同人口比例經歷了八比一、四比一的階段。其中從八比一到四比一這個階段歷時四十多年,而從四比一到目前即將實現的一比一,也走過了十五年。如今從四比一到一比一,初步實現了人大代表選舉的平等性、廣泛性原則,對實現真正平等的人大代表選舉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僅僅是第一步。
之前輿論對“四分之一條款”負面效應的一個解讀是,直接導致城鄉居民選舉權的不平等,農民代表人數偏少,使農村人口在人大中不能得到充分代表,“三農”問題也在人代會上鮮有提及。
而實際上,即使未來人大代表選舉上實現了一比一的同票同權,農村代表的人數也不可能大增。這源于我們的選舉體制。人民代表大會共分全國、省級、市級、縣級、鄉鎮等五個層級。其中,縣(區)、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全國、省級、設區的市人大代表,則是由下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因此一比一原則只是影響全國、省級、市級人大代表在各地區的分配,并不會導致各級人大中農民身份的代表大幅增加。
尤其在間接選舉過程中,代表候選人源于主席團提名和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但后者提名方式在現實中又受到了很多的限制。這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容易形成“領導提名單、下面劃圈圈”這樣一個選舉模式。這個模式顯然無法產生出代表選民利益的代表,更不用說出現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村代表。
近來社會熱議的 “人民代表代表誰”,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和選民之間缺少穩固的利益關系。雖然憲法和法律規定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必須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但是實際操作又偏離了這個原則。
北大法學院 “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對20多個省市選民在2001年作的一個名為 《中國選舉狀況和選舉改革的調查》中顯示,60%以上選民對介紹候選人的辦法不滿意,35%的選民認為“應當讓候選人與選民直接見面——做競選演說,回答選民提問”。超過75%的選民稱“不很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當選者情況。如此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如何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因此我們認為,同票同權僅僅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大代表選舉的第一步。未來的改革應該包括修正案中提到的 “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更應包括擴大人大代表直選的范圍,實行競選制度。只有這些改革到位,才能確保各級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選民的利益,各階層通過人大代表去表達利益訴求,實現人大代表來自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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