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立法的“寒蟬效應”
關于“人肉搜索”的觀點是如此鮮明對立:是網絡暴力抑或公共精神的培育?是社會道德的維護者還是侵犯了隱私權?網絡技術再次讓現實中的倫理和法律無所適從。
徐州的地方立法者顯然站在否定者的一方。在剛剛通過的《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止其使用電腦。此舉被認為是對網絡“人肉搜索”的明令禁止。
“人肉搜索”是指在網絡虛擬社區里面提出一個問題,由網民參與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過機器自動算法獲得結果的搜索機制。其優勢在于人多力量大,集中數千萬網民之力,尋找同一事件真相。對于此種搜索機制近幾年一直爭議不斷,之前多涉及社會倫理道德范疇的事件,如 “高跟鞋美女虐貓”、“銅須門”事件等,被搜索曝光的主角大都是個人。而近兩年,“人肉搜索”頗有公眾利器之功用,從華南虎照事件、深圳海事官員猥褻女童事件到南京官員天價香煙事件等,無不在公共熱點事件監督中發揮了積極推動作用。這使得公眾對“人肉搜索”充滿警惕卻又心生贊許,尤其是在對官員和公權力進行監督時。故而贊成者認為“人肉搜索”已成為公眾反腐的一個有效手段。
但反對者的觀點也值得傾聽。他們認為即使“人肉搜索”有激發人們關注公共事務的興趣與信心,從而培養和歷練人們的公共精神之功效,也不能掩蓋其成為網絡暴力之可能?!叭巳馑阉鳌笨赡苎葑兂蔀橥ㄟ^互聯網來實現讓社會羞辱、拷問和排斥一個人的目的。這的確值得警惕——即使個人有道德瑕疵,但是否就應該隱私被公布于眾、承擔被社會集體排斥的懲罰呢?這存在懲罰主體不當與 “罰過其責”的嫌疑。想必這也是徐州立法者的立法依據之一。
事實上,中國也正在采取措施,確保對個人隱私的更大保護。之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就要求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保護他們接觸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否則將可能面臨最高入獄三年的刑罰。但此法條并非專門針對“人肉搜索”,其用意是為了遏止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醫院等單位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我們以往看到過,一些部門或它們的工作人員時常將獲得的個人信息非法出售。
我們認為,“人肉搜索”應納入法律監管之下已無異議,個人隱私必須得到保護。在去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此原則已經得到體現,法院最終判定被搜索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受到侵犯,信息發布個人和傳播的網絡都受到懲罰。但是審理此案的法官對 “人肉搜索”的評價值得注意:它(人肉搜索)其實就是一個工具,關鍵要看如何看待和使用它,以及如何對它的使用進行監管。
這就意味著,作為網絡工具的“人肉搜索”,一方面要依靠律法的逐步完善加以規制,另外還要更多地依靠網民的道德自律。實際上,這已呈現出良好的趨勢,近兩年,“人肉搜索”已經將目標從個人轉向公共事件。不久前的“人肉搜索公約1.0Beta版”其實就是網民自律的表現。在此方面,需要政府加以引導,而非“棒殺之”。惟有兩種力量同時存在,“人肉搜索”這樣一個工具,才能用之得當,利大于弊。
而對立法者而言,理應對“人肉搜索”持寬容之心態,對其影響宜疏不宜堵,如為管理之方便而單純地對其禁止,只會造成法律的“寒蟬效應”——讓公眾對公共事件的監督和參與熱情受到打擊。事實上,正是因為一些地方的政府權力得不到制度化的有效約束,公眾才不得不通過“人肉搜索”此類工具來主張自己的表達權與監督權。
具體到徐州的《保護條例》,仔細推敲,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不少漏洞——如果在徐州管轄之外發布信息,其法規將如何適用?另外禁止行為人上網或停止其使用電腦,具體又將如何操作。一部有漏洞和操作困難的法規,勢必難以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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