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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2-19
    韋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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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再次“無保釋放” 特偵組抗告失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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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韋承武 此前陳水扁被“無保釋放”引起負責扁案的特偵組的不滿,隨后特偵組向“高院”提出抗告,但最后仍以失敗告終。

    身陷弊案遭起訴的陳水扁日前被無保釋放,特偵組提出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地院再審,12月18日下午2點半重新召開羈押庭審,陳水扁如期出庭。特偵組和臺北地檢署共6名檢察官“舌戰”陳水扁及其律師團成員鄭文龍、鄭勝助。雖然花了將近5個小時的庭訊,法官還評議了3個小時,最后仍維持原裁定,再次將陳水扁無保釋放。

    法院提七大理由釋放陳水扁

    據臺灣媒體報道,合議庭認為,沒有事實足認陳水扁有逃亡之虞、檢察官也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扁有串證、湮滅證據,雖然犯罪嫌疑重大,既然無逃亡之虞,且可用輕微手段代替羈押,就不能單以涉犯重罪羈押。合議庭七項裁定理由如下:

    一、陳水扁案發迄今,沒有逃亡事實。檢察官指稱被告能支開“國安”人員,經訊問在場“國安”人員,表示不會任由扁單獨外出,即使是私人行程,還是不可能任由扁單獨行動。檢察官僅以被告在海外有巨款,認被告有逃亡動機,與羈押要件不符。

    二、檢察官指稱被告與多名共同被告、證人勾串或湮滅證據部分,都在偵查期間,本案已經起訴,顯見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案件起訴移審法院,被告迄今并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人的行為,尚無事實足認被告于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

    三、檢察官指林德訓、馬永成、陳水扁、吳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律師竟與四人律師共同開記者會,顯見仍有勾串之虞,但依檢察官提供的新聞報導,卻載明馬、林的律師努力與扁珍切割、不斷強調自己當事人沒有A錢,可證明利益不同的被告,所選任的律師在同一記者會,各自為當事人陳述,難認彼此有勾串之虞。

    四、檢察官指被告有干擾行為,從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間,是在被告羈押禁見期間,顯然不是陳水扁指示,照片上書寫的文字語意曖昧、作用不明,難免啟人疑竇有影響檢察官的聯想,但難以此為羈押事由。

    五、證人杜麗萍自殺事件,原因為何,檢察官并未釋明她自殺的原因與被告有何關聯,況杜女自殺當時,扁還在羈押禁見中。

    六、本案移審后,無事實足認陳水扁審理中勾串證人陳鎮慧,為防止與證人勾串,可以命不得與證人、偵查公務員有危害或恐嚇行為,違反者可羈押回籠的條件即可。

    七、從檢察官所言,對被告會與什么證人勾串,顯然不甚具體,串證必需有具體的證人存在為前提,不得泛指所有證人均會串證。

    陳水扁有逃亡之虞

    盡管是“無保釋放”,但并非就等于完全自由了。

    臺北地方法院18日維持對陳水扁無保釋放裁定,附帶要求應遵期到庭、不得對本案相關人實施危害或恐嚇。法官仍認為檢方無法充分證明陳水扁有串證及逃亡之虞。

    18日開庭時,仍由上周將陳水扁無保釋放的審判長周占春和法官何俏美、林柏泓審理。檢方提出3項新事證,包括陳水扁家對前元大董事杜麗萍施壓,導致杜交保隔天有意輕生,以及假借為幕僚陳鎮慧等人聘請律師,實際卻是行監控之實,還有陳水扁通過張瑋津接近檢察官吳文忠、朱朝亮事件更是政治陰謀,證明陳水扁有干擾證人、被告之意圖。

    特偵組檢察官林嚞慧在庭上表示,陳水扁雖無逃亡事實,但有逃亡之虞。他認為,只要陳水扁排除隨扈,他絕對有管道、有動機逃亡。林嚞慧以黃姓少年事件為例指出,當時陳水扁就在沒有隨扈陪同的情況下前往,換言之,只要陳水扁愿意,隨扈可以不必跟在他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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