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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州鐵路局定出司法移交時間表(3)
    楊興云
    2011-04-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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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需磨合

    事實上,鐵路司法系統是中國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模仿前蘇聯建制而設,專司管理鐵路沿線發生的案件,并對鐵路所屬工廠、企業、專屬鐵路居民生活區、鐵路院校等發生的法律糾紛享有管轄權。而財權、人事權以及業務指導關系均歸鐵道系統。由于財權和人事權的隸屬關系的原因,其司法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一直備受質疑。對此,一直流傳的經典說法是,鐵路司法實質上是“兒子在審老子”,甚至有分析人士更將其比喻為“山寨版的司法系統”。

    在此背景下,長期以來,要求鐵路司法系統改革的呼聲一直此起彼伏不絕于耳,每年的“兩會”相關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通過改革,意味著鐵路司法系統將由一直以來的企業執法轉變為國家執法”,廣東省高級法院一位相關人士表示,這將進一步維護法治的統一和尊嚴。

    事實上,在此之前召開的全國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就特別提出,鐵路法院體制改革,是中央確定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務。江必新表示,鐵路法院體制改革,是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鐵路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是建立一支高素質鐵路法院隊伍、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現實要求。

    然而,或許是鑒于各地情況差異過大方面的考量,據了解,中央的《意見》,僅僅是一些大原則和方向性的,并沒有具體的改革方案,而是要求各地鐵路法院、檢察院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人員體制的不同,積極探索適宜自身的改制方法。

    “從廣東的情況來看,移交地方后的鐵路法院、檢察院,基本框架維持原有狀態,工作職能仍然針對鐵路系統?!睆V東省高級法院有關人士表示。他認為這樣的改革方式有利于減輕震蕩,使移交工作實現平穩過渡,并且在工作移交的同時,能夠保持連續性。

    改革隸屬關系之后,盡管人事權和財權已經劃歸地方,但在工作業務方面,相關司法系統仍然要接受鐵道部的業務指導?!斑@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改革之后的鐵路司法系統將會出現人權與事權的分離”,上述人士表示,加上人員結構基本不變的背景,因此,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原有的痼疾,而新框架也需要時間來磨合。

    肇慶鐵路運輸法院一位人士表示,鐵路管轄的案件與地方案件相比,具有流動性、跨區域,變化快等特點,原來的體制盡管存在缺陷,但畢竟關系的協調全都在鐵路系統內部,現在隸屬關系出現條塊分割、屬地管轄,其工作的響應效率難免大打折扣。

    “屬地管理在事實上不僅給原有的司法系統增加了行政層級,同時還將帶來業務了解熟悉的過程”,該人士表示,從這個角度上看,上面提出的3年過渡期,實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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