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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條例草案通過:取消行政強拆
    言詠
    2011-01-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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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言詠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月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條例公布施行后,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其他一些具體規定: 

    補償不得低于市場價: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征收房屋應符合規劃:關于征收范圍,條例草案規定,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補償方案須征求民意:關于征收程序,條例草案規定,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

    禁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行政強拆改法院強執: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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