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言詠 四川省法制辦近日在網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計劃用半個月時間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恫莅浮返牡?7條規定,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
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FONT>
10月13日,四川省政府法制辦政法文教法制處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專門就這一條款進行了立法釋義,回應爭論和質疑。
對于是否違反《物權法》的質疑,省政府法制辦政法文教法制處表示,該條款內容嚴格遵循了國家大法和上位法。比如,《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突發事件應對法》也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對于是否會濫用公權的質疑,省法制辦政法文教法制處有關人士說,征用只適用于應對突發事件。征用個人財產主要還是針對重大自然災害,用于救命之急?!笔》ㄖ妻k表示,征用的前提條件是“為應對突發事件”,且在“必要時”,沒有這兩個法定事由,政府不得無故征用物資。而強制征用設定的前置條件更加嚴格,是在“情況緊迫”時并且又“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才可以實施強制征用,沒有這兩種情況是不允許強制征用的。
省法制辦還表示,財產被征用后獲得補償,對單位和公民個人而言,是一種法律上的受償權,而對于征用國家機關來說,給補償是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職責。草案稱: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省法制辦有關人士表示,這一表述和《物權法》規定大體相同,“按照字句理解,財產被征用就會補償?!?/FONT>
據悉,為了全面收集意見、充分聽取民意,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應急辦擬于本月下旬舉行該草案立法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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