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督辦濱州土地被收回 銀行面臨巨大壞帳風險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種昂 2010年8月23日,記者從山東省濱州市國土資源局獲悉,濱州一宗被國土資源部督辦的土地將依法無償收回。
這宗土地位于濱州開發區,面積13.54公頃,出讓價款10466萬元,土地用途為住宅,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為2005年5月1日。這也是近來被國土部督辦的6宗房地產違法用地的案件之一。
8月19日,國土資源部披露,濱州市鑫誠創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取得上述土地,并在2005年3月28日全部繳清了土地出讓價款。但后來企業因開發資金未到位,至今未開工建設,閑置時間竟超過5年。
對于國土部的督辦令,8月23日,濱州市國土資源局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經濱州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無償收回該宗土地使用權。
然而,這宗土地卻已經抵押給了銀行。
在土地閑置的過程中,濱州市鑫誠創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將土地分割為兩部分進行抵押,一是2009年3月12日,鑫誠公司將該宗地的9.94公頃抵押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支行,抵押權到期日為2014年12月17日;二是2009年6月1日,該公司又將3.6公頃土地抵押給中國農業銀行濱州經濟開發區支行,抵押權到期日為2015年6月1日,并分別辦理了抵押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令人稱奇的是,2009年這宗土地已經有4年未破土動工,但兩家銀行卻仍然為上述土地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土地被收回,這意味著銀行將面臨著巨大的壞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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