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副局長相懷珠不滿獲刑12年判決上訴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不滿一審判決,已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月23日,相懷珠受賄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相懷珠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判處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7個月。由于兩人羈押期已逾一年半,意味著李善娟不久將釋放離開羈押處。所以,李善娟的辯護人表示李善娟放棄上訴。
近日,十日上訴期限已滿,相關人士表示,相懷珠不滿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現年46歲的相懷珠是山東人,曾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妻子李善娟曾任公安部審計局工作人員。2009年7月8日,相懷珠夫婦均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相懷珠一審被控涉嫌6宗犯罪事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其中包括為黃光裕提供幫助,收受了百余萬元賄賂,以及在山東省公安廳任職時也被查出收受他人賄賂。
據《新京報》報道,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嫌貸款詐騙、非法經營及涉稅案中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中關村”原董事長許鐘民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2006年,黃光裕的兄弟黃俊欽因其新恒基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被公安部立案調查,黃俊欽曾給相懷珠夫婦20萬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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