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4起礦難責任人被判刑,最高6年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金松 8月2日上午,河南當地法院分別對發生礦難的河南省濟源市克井鎮馬莊煤礦事故責任人和河南省平頂山新華四礦事故責任人被依法宣判。
造成18人死亡、3人失蹤的馬莊煤礦事故,包括投資人、礦長等在內的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到3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期。同一天,造成76人死亡的河南省平頂山新華四礦事故責任人也被依法宣判,包括平頂山市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局長康雙義為在內的四名責任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6年至4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
而在7月29日,登封市法院也對發生在當地的馬嶺山煤礦事故和新豐二礦事故責任人進行了宣判。其中,馬嶺山煤礦兩名責任人和新豐二礦事故一名責任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2010年來,河南連續發生多起煤礦安全事故,據河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統計,今年1至5月,河南省煤礦發生傷亡事故13起,死亡85人。
據新華社報道,7月29日,河南省法院系統召開會議,決定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梳理全省已經受理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犯罪案件以及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腐敗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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