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貓貓案一審宣判 李東明判一年半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韋承武 據新華網云南頻道報道,8月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8月6日,被告人李東明(前右)、蘇紹錄(前左)在嵩明縣法院受審。
法院審理查明,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關押于該監室,張厚華、張濤(巳另案起訴)等人對其多次實施體罰、虐待和毆打,導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經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時間段、多次鈍性暴力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其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告人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余名被監管人進行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
法院認為:李東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主管的監室內形成牢頭獄霸勢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員在監管場所被傷害致死,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李東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對其宣告緩刑。蘇紹錄身為晉寧縣看守所監管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對多名被監管人多次進行毆打、體罰和虐待,情節嚴重,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蘇紹錄虐待被監管多人,情節嚴重,但鑒于其案發后,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兩被告人當庭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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