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小攤販“人性化管理”的探索(3)
經濟觀察網:您覺得以重慶目前的形式來看,重慶還需要整體上在哪些方面積極作為,才能長久的完善和執行城市秩序管理呢?
郭汝齊:就城市秩序的管理者而言,我們應該針對現有的缺失來進行針對性作為。一方面是體制的漏洞,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一個明確的體制建立,相關單位往往是各級地方政府根據自身需要而設立,可以說它是在正常體制外的一個行政執法隊伍。另一方面,有關的法律體系非常不完善。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城管執法的特別法律。省級人大有地方立法權,但還沒有一個省就目前的城市秩序管理的執法出臺相關法律。
因此,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缺失的。在這次住房建設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經明確寫出各地地方政府、各級城市政府對城市管理確立城市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由于沒有先例,從列入人大立法規劃,到最終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重慶來說最快的也還需要3-5年時間。體制的建立、身份的定位、法律的制定以及這只隊伍素質的提高,只有通過這些方面的共同努力,城管的形象才能得以重新塑造,城市秩序的管理執法工作才能長治久安。
陳泯:為了提高城管人員素質,我們將加強對城管隊員的監督,準備將那些不合格的人員從隊伍中淘汰。過去,各區將城管責任交付給各街道,街道沒有公共財力支撐,為了降低成本,就聘請一些臨時工穿著服裝前去執法。這類人未經過正規培訓,沒經過法律知識教育,自然執法效果就得不到保證。比如去年重慶發生的7·30事件,它恰恰就是臨時招聘工的所作所為。
為了杜絕這種情況,我們將規范城管的身份,通過計算機管理人員,用責任追究的形式確保不再出事。衡量城管隊員的合格與否,我們有這樣幾條標準。首先必須確立身份上的要求,對此政府已有218號令,確定了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人員,不能是臨時聘用人員。第二,我們的城管必須經過兩種法律基礎知識的考試,一種是法制辦的普通基礎法律知識考試,另一種是為城管特意制定的市政執法專業法律法規考試。通過這兩證才能有上崗資格。第三是必須要經過兩年一次的輪訓,將從文明執法、執法技巧、執法程序等方面進行培訓。反之,如果有不文明的行為,而造成負面影響的,則會給予一定處分,屢教不改則以除隊論處:通過這些方式來規范城管隊伍。
經濟觀察網:您如何看待溫州出現的“攤販公司”現象?
郭汝齊:我認為它是城市管理的一種探索和嘗試方式。作為政府管理者,自己的人手管理有限,不可能無限地承擔那種公共成本,這種情況下,借助民間的力量,成立一家公司對那些攤販進行一種規范的管理,提供一種統一的服務方式,只要政府不是在以謀取利益為主體,這一方式是可行的。
這是對社會公共服務的一種幫助,自然就需要被服務者繳納一定的費用。但這個費用需要一定的監管。如果收費太高,則成為一種壟斷,壟斷政府和城市的資源,這顯然是與其目的背道而馳的。去年出現在重慶和三亞等地出租車罷運事件,正是由于公司收費太高,以致司機們承受不起,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醒。反過來,如果對于這種民間公司進行了相應的規范,保證了收取服務費用的合理性,則不失為一種雙贏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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