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案23人被公訴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廖穎 21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將央視大火案公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央視新址辦主任徐威等23名被告人被控危險物品肇事罪。
根據國務院春節前公布的調查結論,發生在去年元宵節之夜的央視大火被認定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在火災救援過程中造成1名消防隊員犧牲,6名消防隊員和2名施工人員受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億余元。
央視大火案23名被告人中,7人來自央視,另有6名被告人來自施工單位中建公司、北京城建集團。他們接央視新址辦通知后,安排了燃放活動當晚的消防、保安工作。
據解到,央視大火危險物品肇事案主要針對央視新址辦違規燃放煙花問題,對于起火大樓使用不合格保溫板及相應的政府部門監管問題,檢方將另案起訴。
從案情看,多名央視和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沒有直接參與燃放,有的涉罪行為只是不作為,為什么都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起訴呢?
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兆峰認為,上述認識實際上是對刑法136條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誤解。首先,從該條法律規定看,并沒有對其犯罪主體做特別的限定,不僅煙花燃放決定者、實施者可以構成本罪,負有監管職責或在燃放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的人員也可能構成本罪。
其次,央視大火是多人、多因引發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個人的行為都對后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系。因而這多個人都應該對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別作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訴并不奇怪。
再次,多人、多個原因引發的同一危險物品肇事犯罪中,每個人在犯罪中行為表現可能差異很大,有的可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決策、指揮、運輸、燃放等等,有的卻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即消極的放棄自己的職責。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刑法規定的行為表現形式,都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事實上,央視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為不作為而觸犯刑律被提起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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