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中:中小企業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仍有障礙(2)
受國務院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報告全文如下: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新、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截至今年9月底,全國工商登記企業1030萬戶(不含3130萬個體工商戶),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測算,中小企業達1023.1萬戶,超過企業總戶數的99%。目前,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
中小企業在快速成長中,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已經從采掘、一般加工制造、建筑、運輸、傳統商貿服務業等行業,發展到包括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在內的各行各業,從分散經營開始向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從早期的以國內市場為主發展為面向國內外市場。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廣泛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了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中小企業受到嚴重沖擊,虧損、停產和半停產企業增多,經濟效益大幅下降。今年1至2月,是中小企業最困難的時期,規模以上工業中小企業完成總產值同比增長5.9%,比上年同期回落22.9個百分點;實現利潤同比下降19.3%,增速較上年同期回落52.3個百分點。隨著中央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應對金融危機一攬子計劃的實施,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了企穩回升態勢。今年1-8月實現利潤和上繳稅金同比分別增長1.6%和10.4%。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屬于非公有制經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先后就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發展環境,推動中小企業發展。
(一)出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有關部門相繼出臺配套文件50多個,各省(區、市)出臺配套文件200多個,21個省(區、市)制定了地方法規。2005年,《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印發,提出了36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推動中小企業提高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力。此外,有關方面還就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規范設立與運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推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等提出指導意見。目前,落實國發[2005]3號文的配套文件已基本制定完畢,非公有制企業開始進入能源、通信、軍工、民航、鐵路、文化、旅游以及公用事業等領域。為幫助中小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保持穩定發展,今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會后經修改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提出了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29條政策意見。
(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中央財政預算設立了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并逐年增加資金規模。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49.9億元,較上年增長75%。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108.9億元,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中央預算內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安排30億元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技術改造,在切塊地方的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68%的資金用在了中小企業。為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探索和實踐中小企業基金的設立和運作,2007年中央財政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一些地方也設立了扶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在稅收政策方面,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減按20%和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下調到3%。出臺了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深入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從2008年9月起,在全國統一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今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合計每年減免金額約360億元。各地區也對本地區出臺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減輕了企業負擔。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去年下半年以來,國家七次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商品、附加值和技術含量高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采取了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等措施,幫助企業穩定勞動關系、穩定就業。上述政策,受益主體大多是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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