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權利和義務 知情權居首(5)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您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我們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我們說明,以便我們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您有義務向我們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您有義務就您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您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您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我們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您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您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您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我們報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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