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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交通通訊補貼將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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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16
    鄧美玲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國家稅務總局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要求,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等,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員工征收個稅的“薪金收入”范圍有所擴大。該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還有,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的數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為員工計提年金時均攤到每月計算出的每月應得年金。

    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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