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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放縱“牢頭獄霸”傷人擬入國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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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張然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10月27日,《國家賠償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擬新增相關條款,若此次修改通過,類似“躲貓貓事件”中的受害人有望獲得國家賠償。

    具體如下:

    原國家賠償法草案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此次三審,有部門提出,應針對在一些監獄、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縱的“牢頭獄霸”等現象增設相關條款。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對原草案的第三條規定新增了以下內容,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今年2月發生的“躲貓貓事件”一經爆出便引起各方關注,二十四歲的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鎮農民李蕎明因盜伐林木被關進看守所并在看守所內受傷,最終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當地警方稱其受傷原因是放風時和獄友“躲貓貓”撞在墻上,而隨后的調查發現,李蕎明系看守所內牢頭獄霸以玩游戲為名,毆打致死。

    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李蕎明的家人沒有獲得國家賠償。如果本次草案三審通過,類似“躲貓貓”這樣的看守所放縱“牢頭獄霸”傷人等事件有望獲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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