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擬將看守所納入賠償義務機關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的草案規定,首次將看守所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同時也將對公民的錯拘錯捕列入國家賠償范圍。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開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請大會審議。此前,二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為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對此,有的部門提出,應將看守所管理機關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F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對草案做出調整,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FONT>
因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因此應將看守所管理機關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
此次三審草案還將對公民的錯拘錯捕列入國家賠償范圍。草案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三審草案還提出,賠償機關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規定受害人在遞交申請后,最多22天可獲賠。
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有部分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建議強化賠償義務機關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內容。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FONT>
此次三審草案的有關條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受害者提請的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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