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難難住政府信息公開實施一年 政府頭疼民眾失望
與陳曦的困惑相對應的是,民間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結果,也大多感到失望。致力于推動政府信息公開的深圳君亮資產管理公司CEO吳君亮表示,他們的團隊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已經向40個政府部門,發出了差不多120個申請,但只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兩個公開信息,中央政府部門的4個。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的爭議裁決機構,法院對其擔當的角色也感到尷尬。清華大學法學院程潔副教授調研顯示,條例實施近一年時間里,法院在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政府敗訴率不到1/10,非常低。
三個模糊地帶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模糊性,造成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申請難、政府對是否公開的判斷難、法院對這類案件受理難。
第一是什么信息可以不公布,規定過于模糊,這往往成為政府拒絕公開信息的理由。條例明確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同時規定,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具體如何界定,則沒有解釋。
第二是什么部門和單位要公開信息,規定不清。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但是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否要公開信息,條例較為模糊。比如:學校、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的信息是否也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爭論的焦點。
第三是什么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沒有明確。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但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信息公開實施意見則特別提出,如果沒有特殊需要,行政機關有權利不公開信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王振清說,“法院的角色是比較尷尬的?!?
寄望司法解釋
最高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說,最高院在2007年就開始起草“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司法解釋”。
李廣宇是該司法解釋項目的負責人。他介紹,目前的司法解釋草案對受案范圍,列舉了五項受理和兩項排除情況,其中比較一致的思路是,對政府拒絕公開或者是對申請不允答復的、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權利人反對公開的、對個人信息要求行政機關對錯誤記錄進行更正遭到拒絕的、引起行政賠償的,法院可以受理。而對于申請人反復申請造成濫訴的,法院可以不做重復答復。
司法解釋的討論稿不對原告的資格作出限制,即法院在決定受理案件的審查中,將不限制原告是否為了工作、生活、科研需要,申請政府信息的公開。
對于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能否作為被告的問題,司法解釋草案傾向于,可以作為被告。
李廣宇表示,條例實施前的政府信息,不應該排除在公開的范圍之外。
至于條例和《檔案法》的關系,李廣宇認為,在申請信息公開之前,已經正式歸入國家檔案機構的信息,依照《檔案法》的規定處理。對于還沒有歸檔,或者僅是為了逃避公開才去急忙歸檔的信息,要按照規定予以公開。
李廣宇表示,最高院將爭取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一周年之際,將該司法解釋的草案通過網絡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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