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評論員 黃小偉 鄧玉嬌案一審判決結果并不出人意料,可以說既維護了司法的尊嚴,又順應了公眾對社會正義的期盼。6月16日,湖北巴東縣法院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鄧玉嬌在法律上由此徹底恢復自由身。

雖然此案并非最后塵埃落定,但是一審判決結果足已讓關注此案的社會公眾的久懸之心落了下來。有媒體報道說,有一位家有8歲女兒的父親,得知這一消息甚至當即淚流滿面。
這種歡心鼓舞在此前幾起公共社會事件中都有所呈現?!叭A南虎事件”中假虎的認定、“躲貓貓”事件中最后真相的顯露、“杭州飆車案”中警方的道歉等等,這些事件的最后結果不能說是完美結局,但無疑都是公眾所期望的方向——公理和正義。我們認為,某些官員違背常識的先入為主的判斷是對民眾智慧的蔑視。
所以,鄧玉嬌案的一審判決以及其他公共事件的最后正確裁定,是民意和公眾輿論的勝利。如果沒有公眾不依不饒、百折不撓的對真相的追問,沒有公共媒體、網絡上的大聲疾呼,這些案件是否仍會向今日結果演進,值得商榷。
當然,我們不主張輿論影響司法。作為司法機關,對于公眾輿論背后的民意“成分”,必須有獨立的判斷,不能因為輿論的影響而喪失司法的基本理性。輿論之所以不能代替司法,就在于法律判斷的專業性。任何的司法裁決,都應專心于事實的調查與法律的分析,最終在事實基礎上作出客觀、準確的法律判斷。
但是我們為什么仍要強調輿論的不可或缺,一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現實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司法不公的事實;二是司法判決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其他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輿論監督不得不承擔超過其范圍的作用。鄧玉嬌案中,警方的一些不合常規的操作,如
代替鄧玉嬌的母親公布信息。另外,在警方幾次案情通報中,讓人迷惑的文字游戲,如將“特殊服務”變成了“異性洗浴服務”;“按倒”變成了“推坐”等等,這足以讓公眾產生存疑。而警方這些行為是缺少監督的,其公信力自然大打折扣。所以經過幾次公眾事件后,我們的經驗是,輿論不可干預司法,但足以讓真相呈現。
十二年前,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就把“依法治國”寫進了它的綱領文件,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法治進程進一步向前發展。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中國的法治才剛剛起步,目前存在的問題也還很多,以后的路還很漫長。建立法治社會,不應是政府一方的責任,而是社會全體公眾的參與,這種參與一方面推動政府的法治建設;一方面也讓法治觀點普及民眾。只有民眾作為公民主體參與到社會事件的管理中來,參與到法律的監督與制定上來,法治社會的建立才有可能。
所以,在此層面上,我們現在并非有過多的聲音,而是缺少更多的聲音。我們希望并鼓勵更多的公眾參與到公眾事件的討論中來,并在其中發出自己的聲音。只有這樣,才能解決中國法治社會建設中存在的公民意識欠缺問題。惟有此,法治社會才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