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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系列評論之二:釘子戶之路
    宋堯
    2011-05-3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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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宋堯/文 發生在江西撫州的悲劇再次將尖銳的拆遷矛盾暴露在前臺。由于許多地方政府、地方官員在拆遷過程中的霸道、蠻不講理,乃至不合法的程序,最終導致了類似于這樣的悲劇一次又一次地出現。

    無疑,除了比例比較少的那些“說什么也不搬”的人群,絕大多數拆遷中的矛盾還是集中在拆遷補償方面。但現在的問題則是,制訂補償標準的權限,則牢牢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而除了暴力抗爭外,普通民眾很難改變地方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這或許是拆遷慘劇經常發生的原因之所在。

    按照當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按屬性劃分為兩種,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而不同屬性的土地補償標準也不同。其中在對集體土地征收時,也分兩個步驟,對土地的征收以及對房屋的征收。對應的補償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的征收,其補償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而需要參照的,則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個征收耕地的標準有多高呢?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安置補助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在法律上來說,對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基本上由省級政府說的算,唯一對地方政府行成制約的法規,則是新近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若干規定。要求的“補償方案需征求群眾意見情況,房屋征收評估情況和補償標準確定、執行情況等”。以及“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P>

    但老實上,上述對地方政府的限制是如此的含糊。試問下,如果群眾不同意政府提出的補償方案該怎么辦呢?所謂“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又該如此去定義呢?無論是哪個法規或者通知里,都得不到解決辦法,只是在《通知》中提出要“要認真反復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P>

    不過正如本評論上篇中所提到的,在地方GDP增長的壓力下,沒有幾個地方政府是有耐心或者時間去“認真反復做思想疏導工作”的。要反復疏導多久呢?如果需要耗上五年怎么辦?一個地方首腦的任期才多久?

    最后的結果就兩個:要么痛快地多給點錢打發釘子戶;要么就拿不出錢,或者不愿拿錢出來,于是各類暴力拆遷就出現了,一幕幕的悲劇就此播下了種子。

    的確,在地方政府對補償標準幾乎擁有決定性的制定權力時,普通民眾獲得相對較高的補償幾乎是一個夢想。但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土地的饑渴,對GDP增長的非常急迫的要求也同樣是其最大的弱點,一切為發展讓路,這個發展,一定要發生在領導任期內。

    如果遇到的是一個足夠富裕的政府,那對抗政府并從中獲利的可能就在其中,當一個拖后腿的釘子戶,不少膽大者便選擇了這條道路。畢竟,時間越長,地方政府越著急,如果碰到一個相對文明,而且也能拿出錢的地方政府,到最后除了拿出巨額補償金,沒有別的辦法。

    在北京、上海等等一線城市,大量的“拆遷富翁”因此而誕生在市郊,與那些偏遠地區因抗拒拆遷而喪生的人行成了鮮明的對比。類似的選擇,有人收獲的是巨額財富,有人付出的是用不可挽回的生命。

    盡管2011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實施,但城市的拆遷矛盾隱患依舊在。其中對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只有這么一句話,“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P>

    這樣的一個標準,或許不至于逼一些拆遷戶走上絕路,但同樣也很難讓拆遷戶滿意。這樣的規定潛臺詞則是,“土地國有,無償回收,只對房屋做出補償?!?/P>

    比如一個居住在四合院破平房的居民,假如單論那小平房的話,價值又能有多少?他們最值錢的財產根本不是那套平房,而是腳下的那片土地,又有誰能服從這樣的征收決定呢?

    最后的拆遷之路,則也經常出現那些發生在集體土地上的故事——當釘子戶,幸運的話磨贏政府,獲得巨額賠償。不幸的話,只能以生命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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