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12月20日,《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印發,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除外。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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