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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腐如何由執“家法”變成執國法
    導語:紀檢機關掌控了幾乎全部反腐工作和關鍵環節,檢察院淪為端盤子的二傳手。

    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京華時報》20日引述有關權威法律專家的話報道說,在中共中央有關改革決定出臺后,最高檢近日召開了反腐專家座談會,討論今后反腐調查的主體轉型問題,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反腐工作不再像原來那樣由紀委負責調查找證據,而是將及時移交給檢察機關調查。

    這一設想變為現實是很有可能的。因為中共的改革決定已明確提出,要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改革紀檢體制,健全反腐敗工作機制。而多年來,社會上對紀委實際上掌控反腐工作一直詬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雙規”的違法性和檢察院的虛化。

    中國明確宣稱自己是“法治國家”,這就意味著所有社會生活都應該在法治的理念和軌道上運行。腐敗問題屬于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理當按照主體合規、程序合法的原則進行。

    但在過去多年來,全國絕大多數反腐敗工作,都是紀委直接領導和掌控,其基本模式就是:紀委獲取線索——請示領導同意調查——展開調查——對涉案人員“雙規”——深入調查——確定罪證——認定違紀犯罪——進行黨紀處分——移交檢察機關起訴。

    在這個流程中,紀檢機關掌控了幾乎全部反腐工作和關鍵環節,檢察院淪為端盤子的二傳手。在實踐中,對于某個有腐敗行為的官員是否啟動調查,完全決定于該官員的上司,通常,只要這個官員政治上忠誠于其領導,就能免于調查,繼而得到庇護。即便在調查的最后階段,紀委認定某官員構成腐敗甚至犯罪,也可以隨時以各種理由不移送檢察院,于是他就能免于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此模式的弊端很多:首先是反腐敗由本應執行國法變成了執行黨的“家法”,國法成了“家法”的附屬品,處于矮化狀態;其次是反腐敗變成了領導干部個人意志決定的選擇執法,客觀上讓很多貪官一面腐敗一面爭取自己的上司庇護,甚至不惜用行賄方式尋求庇護,導致腐敗加劇和擴散;第三是紀委的調查權被無限擴大,“雙規”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實際盛行。

    將反腐敗的調查權從紀委移動檢察院,除了能夠有效避免上述問題外,還使得紀委的定位準確,從單純的調查腐敗,向宣傳教育、日常監督、總體協調等方向轉變。最重要的是,在檢察機關的主導下,對任何官員的清廉監督,從過去的上下級監管向屬地司法監督轉型,這就可能避免選擇性執法,打消官員依賴行賄、政治忠誠等手段謀求庇護的心態,繼而讓其不敢腐敗。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司法講究透明,而紀檢工作并非法定的透明,通常,紀檢都是內部暗箱操作,整個流程外界無從知曉。如果將反腐敗的調查工作移交到檢察院,則民眾完全可以基于司法透明的原則,要求了解有關工作流程和進展,便于輿論監督和全民監督。

    當然,反腐調查從紀檢移送到檢察院,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是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全部問題。在檢察院,同樣也可能存在上級干預、選擇性執法等各種可能。要避免這些問題,就需要繼續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司法獨立,確保檢察院能夠在不受外力影響的前提下,獨立自主地展開反腐調查,同時,對檢察院的這一權力,也應該賦予媒體和公眾以監督權,這樣,才能讓檢察院成為貪腐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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