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張偉/文 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開幕式結束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回答記者的提問曾有如下表述:“一個具體案件對當事人來說,直接關系到權益的實現,我們經常講,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顯然,周強院長這種個案正義的理念正是司法中人民性的具體表現,當事人沒有獲得具體的正義觀感,也就不會生發出司法公信力來。但結合我國兩審終審的制度原則及司法實踐,具體案件的公平正義絕大部分并不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供給,而是落到了地方法院身上。
如何由地方法院在地域管轄的范圍內更好地“供給”公平和正義,應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冤假錯案都發生在地方法院,因而,首先需要說服人們,司法地方化并非是實現正義的障礙,而是從源頭上改革司法制度、回應人民公平訴求之舉。
例如近期發生的“冀中星事件”、上訪媽媽唐慧勞教案,這些事件背后,都有著地方法院供給司法公正不能的原因。而無論這種供給不能是基于法律本身還是牽涉到司法不公、甚至腐敗,都不應該引申為司法改革的祛除地方化,而毋寧是要以落實地方法院獨立審判權、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審判機制為契機,將公平和正義以個案的具體形式讓參與者感知到,從而形成對司法權威的服膺。
但“司法地方化”一語卻是以法治及司法改革“假想敵”的形式出現在人們面前。無疑,批評“司法地方化”的意見中,有很多極其正確。例如法院的經費受控于地方財政,就難免會出現地方政府干擾司法:“控制了一個人的衣食,就控制了他的意志”。同時,“司法地方化”還涵攝著為了維護地方的剛性穩定,地方法院屈從于相應的政治任務,將司法的準繩由憲法、法律降格為服從政策和權力意志。還有種擔心,即如果強調司法地方化將會助長地方保護主義,從而不利于我國統一的市場和社會秩序的形成。
干擾審判機關、審判人員依法獨立辦案的形式有多種,上述幾種憂慮在現實中也并不鮮見,但這些憂慮都不能歸因于司法地方化。首先,人民法院的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中,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不是地方政府說了算;其次,放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對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損害,因而不能將之歸結為司法地方化所帶來的結果。事實上,如果地方的司法官員尋求拓寬自己的仕途空間,表現出與其職責并不相稱的權力野心,也不必大驚小怪。而將其權力欲引導至回應人民的正義訴求上去,才是應對的正確方式。當然,所謂司法地方化會加重地方保護主義則更是無稽之談:如果司法官員沒有“人情案”、“關系案”等等不正當利益的考慮,很難想象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他們會對外來商品、外地人抱有如此深刻的歧視和偏見。
近些年來,人民法院在確立司法公正之路上做了很多的技術性改進工作。例如在各個法院設立起功能完備、審立分離的“訴訟服務大廳”,將當事人、律師同承辦法官在形式上予以隔離,以期獲得交流溝通的公開化;還有如設立管理評估鑒定事項的技術室,從而隔絕審判人員同社會中介機構串聯牟利的可能;而如“五個嚴禁”的出臺,其目的也是為了迫使司法官員真正回歸到“司法為民”的角色中來,將公平、正義以具體、看得見的方式運送到當事人手中,從而獲得他們的支持。
事實上,地方法治的衰微必定會將當地人民的正義訴求推送至最高司法機關。而考慮到《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限制,當事人不得不舍近求遠的正義之路,最終多會得到政治化的解決:并非來自法律本身的權利義務配置,而可能是妥協退讓,甚至會有當事人看不到正義的實現。從長遠看,這必定會犧牲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功能,而不斷強化其政治功能,甚至以后者取代前者。因而,我國司法改革不應以司法地方化作為“假想敵”。而唯有將地方法院改造成人民獲取更加便捷、成本更加低廉的公平和正義的供給機關,才能真正樹立起司法公信力。當然,這有賴于對司法中人民性的堅持,以及審判機關、審判人員對憲法、法律的絕對忠誠。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