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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犯法應與公民同罪
    導語:一個惡的制度下,包括惡制度本身的維護者在內的所有人,都不可能完全幸免!

    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在普通人的心目中,刑訊逼供、違法用警的受害人,往往是無權無勢的草民,但沒想到,這次河南商丘一位女民警,竟在鄭州正常住賓館時被當地警察以抓嫖為名非法侵權,這位女警事后談及,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的警員剛一敲開她的房門,就給了她迎面一拳,并被抓到派出所關了3小時,期間還遭到刑訊逼供。經媒體報道后,涉嫌打她的警察和有關負責人已被停職。

    這大概算得上中國警界比較尷尬的“烏龍”吧!男警察打女警察,并且是將女警察當作賣淫嫖娼違法犯罪的嫌疑人抓起來,任憑這位女警出示警官證也不管用。其實讓我更覺有趣的細節是,當這位女警察要求執法者出示證件時,那個違法行政的男警居然稱自己身上的衣服就是“證件”。

    按照那個男警察的邏輯,穿身警服就是“證件”,就可以為所欲為地進行所謂的執法,那這個世界上那么多賣警服的店子,那么多穿警服冒稱警察的人,他們是不是就可以隨時以警察的名義執法呢?

    無論是拒不出示證件還是隨手毆打執法對象,鄭州那位警官的行為顯然已經嚴重違法——從程序上違反了行政法,從實體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并構成濫用職權。

    其實,這樣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經??梢?。筆者本人就不止一次遇到警察執法,當我要求他們出示證件時,他們最常見的惡劣行為就是指指自己的警服稱它就是證件。我也不止一次親眼看到警察打人和刑訊逼供,尤其是在執行所謂的任務期間,警察如果湊一撮,就最愛耍威風,諸如禁止拍照、搶奪監督者手機、隨意限制路人自由且下手特狠。只不過,這次發生在河南鄭州的“烏龍”事件,一是受害人是無辜的警察,二是有了媒體報道,否則,這些事在很多慣于違法辦事的警察看來完全是“小菜一碟”,且不會受到任何處罰,甚至還會在內部被當作“有魄力”、“對黨忠誠”來表揚。

    我不知道那幾個被停職的警察最終會受到什么處罰。依我的經驗,多半是寫個檢討不了了之。設想一下,倘若這次是某個公民對警察動粗,那最起碼也會被扣個妨害公務罪判個一年半載的。

    對!這就是區別!這也正是很多警察長期以來習慣于飛揚跋扈、無視公民權利的根源之一。在這些警察看來,掌握在他們手里的槍桿子和其他暴力機器,以及“全國警察是一家”的行業袒護,都是他們可以為所欲為的制度保障。如果把這些原因細化來觀察,我們就會發現至少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警察長期以來被當作最值得依賴的暴力機器,讓警察的自我感覺太好,驕橫意識漸盛。我們知道,一個惡霸要是豢養了惡犬,如果主子對惡犬的依賴越強,就越多喂給它好吃的,越縱容它對路人的咆哮。這種主縱仆從的心理規律,不幸在中國警察隊伍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體現。

    其次,對于警察在實踐中的大量違法行為,比如隨意抓人、輕微的毆打,等等,只要不構成犯罪,警察管理者最常見的做法就是視而不見,因為他們總認為,這是職務行為,這是為了工作。久而久之,就在警察隊伍中滋生了借工作以自重的蠻橫心態。

    再次,對于被發現的警察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本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從嚴懲處。但實踐中,這樣的事情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刑訊逼供為例,根據刑法的規定,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該比照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但在實踐中,從來沒哪個警察因為刑訊逼供打死人被判過死刑,這種按規定應“從重處罰”的行為,居然被從輕,這就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因為,有整個體制在罩著他們!

    固然,警察的違法行為和惡霸習慣,加害的對象主要是無權無勢的普通草民,但只要這種行為經?;?、常態化,受害對象就必然包括其他群體。前兩年,北京一個警察在山西太原就被當地的警察活活打死,這次,商丘女警又慘遭同行毆打和侮辱。這些事實已經證明,在一個惡的制度下,包括惡制度本身的維護者在內的所有人,都不可能完全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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