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韓偉/文 近日,武漢市公布《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應依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繳納社會撫養費。面對公眾為何單單對“未婚媽媽”罰款等等質疑,武漢市法制辦稱將“社會撫養費”解讀為“罰款”的說法并不確切,新版《規定》最大進步是“人性化”,全篇沒有任何“強制終止妊娠”“必須絕育”等字眼。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婦女與男子享有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平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權利的平等同樣意味著義務與責任的平等。孕育子女是兩個人的事,如果要承擔責任,也應該由兩個人共同承擔,有時男方甚至應承擔更重的責任。計劃生育是我國現行的一項國策,政策的是與非暫置不論,但由此而引致的“社會撫養費”等等法律責任,顯然不應該由女性單方面承擔,計生政策中凸顯“未婚媽媽”的責任,簡單地將板子打在“未婚媽媽”身上,顯然是某些部門的一種懶政思維。
雖然武漢方面最新回應稱“男女雙方都要罰”,然而,就“條例”條文本身來看,明顯的指向仍是“未婚媽媽”。無論從孕育子女的自然生理屬性上,還是從撫育幼兒的社會屬性上,母親顯然更容易被識別。但是,這并不代表“未婚爸爸”完全不可能找到?,F代社會科技手段發達,社會管理日趨細密,與一位“未婚媽媽”保持密切聯系的男性,在理論上完全可以被找到。明明能確定“未婚爸爸”,卻為“圖省事”,將責任一股腦兒地科以“未婚媽媽”,正是懶政思維在作怪。
武漢市人口政策的“若干規定”還將未婚媽媽的社會撫養費,提高至“超生罰款的2倍”,意圖以“重法治亂”。這樣的規定直接違背了我國法律對婦女的平等保護原則。婦女的平等權,不止體現在婦女與男子的平等,還體現在婦女與婦女的平等,這一平等保護,不因婦女是否結婚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已婚婦女與未婚婦女享有同樣平等的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誠然,武漢市的規定不無懲罰“小三”、婚外戀等不道德男女關系的意味。但是,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不能因個人的道德瑕疵,就肆意克減其法律權利,或增重其法律義務。現代法律已經包含了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任意地再將各種道德規范都塞入法律條文,而且還是在違反基本法治精神的情況下。更何況“未婚媽媽”是否涉及道德問題還是個未知數,她們可能還是更需要保護的弱勢群體。這樣的規定,不啻于是用道德綁架了“未婚媽媽”的生育自由權利。對“未婚媽媽”處以高額罰款,即便其理由再堂皇,也難以避開對特定人群實行歧視政策的嫌疑,這與“新規”所欲體現的“人性化”,恰恰是南轅北轍。
推而廣之,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對“超生”進行處罰,本身也是一種懶政思維。應全面和正確理解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它是指在人口規模方面實行有計劃、有控制的政策,絕不是可以簡單地化約為一罰了之。作個極端的假設,如果中國人經濟收入充足,交了罰款都可以“超生”,那生育同樣失去計劃,這與計劃生育的政策目標是背道而馳的。此外,“社會撫養費”征收后,如何管理,怎樣使用,是否真正用到了婦女兒童的撫養、照顧方面,尚存在很大的疑問。因此,應綜合考慮計生政策,采取多種措施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而不是以一種懶政思維盲目出臺法規,亦或簡單地迷信“罰款萬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