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云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為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權益,促進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維護社會穩定上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作為一項非盈利項目,卻讓企業自負盈虧的制度,交強險卻遭遇連年虧損,迫切希望得到稅收優惠。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高國富提出應減輕交強險業務稅收負擔的提案。
自2006年7月1日,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制度開始實施以來,交強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承保的機動車數量從2007年的6178萬輛增加至2011年的1.1億輛,累計承保機動車4.6億輛次; 累計賠付2521億元, 處理事故賠案6990萬件。
然而,交強險制度在積極發揮社會穩定器作用的同時,交強險本身的經營卻面臨著長期持續虧損的情況,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從歷年的交強險經營數據來看,交強險業務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受人傷賠付標準上升、零配件價格及維修工時費提高等影響,案均賠款逐年上升,2011年案均賠款較2006年上升57.3%;二是交強險輛均保費逐年下降,2011年輛均保費較2006年下降8.9%;三是交強險的投資收益自2009年起就難以彌補承保虧損,2009-2011年承保虧損分別為29億元、72億元及112億元,考慮投資收益后,經營利潤率分別為-4.8%、 -9.6%及-10.1%。
綜合上述因素, 自交強險制度實施以來,經營持續虧損, 累計承保虧損達287億元, 投資收益累計為114億元,兩者相抵后,累計經營虧損達173億元,經營利潤率為-5.2%。
據悉,目前國際上現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 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收取的純保費和支付的賠款均全額轉入政府特別設立的公共基金, 再按一定的比例將保費和賠款分攤給各保險公司,以實現各保險公司間的風險及收支的均衡。目前實行這種經營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 二是商業化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交強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同, 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目前實行該種經營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 美國、 韓國、 中國香港等。
我國推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 卻是上述兩種模式的另外一種組合。該組合一方面要求交強險體現社會效益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實行商業化運作,不給予稅收優惠,經營虧損由保險公司自己承擔。自2008年以來,交強險進入持續虧損狀態,虧損金額不斷擴大,已與不盈不虧的原則發生背離。長此以往,將形成系統風險,不利于交強險的長期正常經營。
從交強險成本的組成分析,除賠付成本外,其成本中各項費用占保費收入的比例分別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約為5.55-6%;手續費支出,行業規定不得超過4%;保險保障基金,0.8%;救助基金,2%;監管費,0.2%;以及與商業險分攤的共同費用。其中,營業稅金在交強險成本中占有一定比例, 對于彌補交強險的經營虧損具有改善作用。
為此,高國富建議,免征交強險營業稅或降低營業稅稅率及稅基,以改善交強險經營虧損的現狀。
目前我國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主要有:政策性業務稅收優惠、社會民生領域稅收優惠和保險領域稅收優惠。 政策性業務稅收優惠是國家對政策性業務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社會民生領域稅收優惠是指現行稅法對非盈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 醫療服務等與民生發展密切聯系的業務,明確免予征收營業稅。保險領域稅收優惠是指現行稅法對于符合產業導向、惠及民生的保險業務,已給予營業稅優惠政策。
對比上述政策,交強險屬于法定業務,是為保障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基本保障而建立的公益性質險種, 具備政策性業務稅收優惠政策特征。同時,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經營,單設賬套管理,也具有社會民生領域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特質。減免交強險營業稅,有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擴大保險覆蓋面,惠及民生,理應納入保險領域的稅收優惠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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