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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便是盜車殺嬰人也要保障他的法律權益
    導語:因一個人的野蠻而激發出全社會的野蠻,這不僅沒有使公義得以伸張,反而使我們的社會再一次被周喜軍的大惡所傷害。

    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經公安機關晝夜連續工作,通過多種偵查手段,將周喜軍列為"304"案件重點嫌疑人。迫于公安機關強大壓力,周喜軍于3月5日17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據周喜軍交待,3月4日上午7時許,將停放在長春市西四環路與隆化路交匯處的為家超市門前的一輛銀灰色RAV4豐田吉普車(車牌號吉AMM102)盜走后,駕車直奔長春至雙遼公路。途中發現被盜車后座上有一名嬰兒,車輛行駛到公主嶺市懷德鎮至永發鄉公路旁,將嬰兒掐死埋于雪中。

    盡管被盜嬰兒的家人泣不成聲,跪著與竊賊隔空對話,“我求求你了,你把孩子給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然而,所有的一切悲情都無法挽回竊賊那殘忍的心。雖然,現在竊賊剛剛抓獲,我們無法知曉他掐死嬰兒的動機,在掐死那一時刻他到底有什么樣的復雜心情,但我們知道,這一行為無疑是人間大惡。

    如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基于對這種大惡的極度憎惡,許多網民是怒不可遏,甚至是一些平時比較溫情的知名人士也是口不擇言。有知名網民稱“偷完車立刻掐死小孩,這特么根本不是人,是鬼??!這根本不是自首,誰承認這是自首了…”,甚至央視評論員楊禹也稱“長春偷車嫌犯將嬰兒掐死埋入雪中。相信法律會嚴懲此人。如果最終判他死刑,希望槍決。注射死刑便宜了他。”當然,還有比這更惡毒的詛咒---某位知名網民稱要“凌遲處死周喜軍!”我非常理解此時許多網民的憤怒心情,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涉嫌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盡管有投案自首的情節,依據法律也可以處以死刑。

    但是,我還是認為,一切還是要依據法律來處理,該給他的訴訟權利應當保障,該認定的“自首”情節也要認定。即使是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要用“凌遲處死”之類的詞匯來煽動民眾仇恨心理。

    我們一直在說要建立一個法治的社會,而一個法治社會的標準不僅僅是要限制公權力對于社會的侵害,同樣也表現在當這樣一個極端惡行出現時,法律能否經受住社會輿論和情緒的壓力,公正對待罪犯,公正地處理案件。

    法律的目的是規范人的社會行為,使社會向文明的方向進步。如果我們任由仇恨的心理四處溢出,社會就會被一種仇恨的心理所彌漫,這恰恰與法律的本質是相違背的。因一個人的野蠻而激發出全社會的野蠻,這不僅沒有使公義得以伸張,反而使我們的社會再一次被周喜軍的大惡所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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