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有關“房叔”、“房姐”的輿論沸沸揚揚一陣之后,一些地方政府近日陸續出臺政策,禁止僅根據公民個人的名字查詢房產信息,這些政策大多打著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借口,其實質卻是挾保護隱私以保護官員黑幕。
必須承認,房產信息作為公民個人財產的重要私密信息,應當得到適當的保護,因為這些信息不僅涉及財產問題,也很可能涉及住址等關鍵隱私,如果對這些信息不加以保護,公民就無安全可言。
但問題是,在腐敗盛行的中國,由于缺乏官員財產公開等基本的監督制度,加之房產是財產領域的主力軍,很多官員的貪賄所得或者其他一些違法所得,很容易演化為以房產為主的不動產,這次被輿論曝光的那些動輒幾十套房的官員,就是典型的現象??梢哉f,通過查詢房產信息,能夠有效地發現貪官和腐敗線索。
一方面需要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另一方面又有必要通過查詢房產信息以打擊貪腐,這組矛盾如何解決?最近一些地方出臺的嚴控房產信息查詢的土政策,顯然偏廢了監督而強調了保護。
在我看來,適度的房產信息查詢,不僅是反腐敗的需要,也是公民知情權的體現——對于那些官員和公眾人物來說,其個人隱私必須讓位于公眾監督。因此,建立一種既能保護公民個人隱私又能有效發現房產信息中貪腐線索的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而要建立這個制度,可以考慮四個方面的設計框架:
第一,對于任何個人試圖查詢他人房產信息的申請,房管部門應當基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而審慎提供信息。通常情況下,房管部門有權拒絕毫無理由的查詢,但一種例外情形是:倘若申請查詢人能夠證明所查詢對象是官員或者官員家屬、近親、戀人等特定關系人,或者查詢申請人有理由證明自己的查詢有關公共利益,那么,房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房管部門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任何異常房產信息,比如一人擁有多套以上住房的、官員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房產信息、其他房產交易和保有中的非正常情形,房管部門應該主動分類,將這些信息置備于公開查詢范圍。
第三,對于律師、記者、負有特定調查職責的公權機關等的查詢申請,房管部門應該無保留地接受查詢并提供全部真實信息,因為這些部門或者群體的調查,有法定職責依據,并且其查詢所得信息,通常不會被濫用。
第四,作為保障性制度,有關政策還可以規定,對于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就公布普通公民個人的房產信息,應當給予處罰。
筆者認為,基于上述四個制度框架所建立的房產信息查詢管理系統,既能有效保障房產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的安全,又能滿足公民監督和制度監督的需求,還能以適當的制度威懾力,防止貪官利用房地產作為隱藏、掩飾非法所得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