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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名投資的廈門“正名”
    2012-10-23 07:48 來源:經濟觀察網 作者:韓雨亭 魯禮義 編輯:經濟觀察網
    導語:臺商感激之情來自廈門法院突破慣例,首次判決認定“隱名投資合同”合法有效,臺灣投資者敏銳而聰明地知道——“意義要遠遠勝過案件本身”。

    經濟觀察報 記者 韓雨亭 魯禮義 近日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案例,可能讓在廈門的隱名投資者看到希望,尤其是臺商。

    10月5日,廈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隱名投資糾紛案例——此案入選了廈門中院年度十大精品案。雖然說此案牽涉的交易數額并不大,甚至可以說微不足道,但它卻將對眾多臺商和隱名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和深遠意義。

    隱名投資和掛名股東在中國經濟發達地區蔚然成風——這已成為一種隱秘的經濟現象。這種行走在中國法律和政策邊緣的投資方式,猶如危險的“暗礁”,讓投資人面臨著法律和投資的雙重風險。

    近年來,因此引發的官司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法院通常判決認定此類投資不受法律保護,許多投資人因此“血本無歸”。

    現實正在發生著微妙的改變。廈門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曹發貴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這個案件在理念上的突破是最重要的。”

    在這起案件中,兩名臺商被判敗訴后,不但沒有上訴,并通過律師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感謝”。很顯然,臺商感激之情來自廈門法院突破慣例,首次判決認定“隱名投資合同”合法有效,臺灣投資者敏銳而聰明地知道——“意義要遠遠勝過案件本身”。

    “探路”的診所

    案件和故事緣起一間門診部。幾年前,胡月梅女士在廈門思明區開辦了一間“瑞安福滿門診部”——這是具有私人營利性醫療機構,注冊資金為100萬元。2010年5月,臺灣人林峰亮、王東生準備到廈門尋找機會,聽說她的門診部要轉讓,通過詳細考察,他們決定買下門診部的股權。5月24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廈門思明瑞安福滿門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以50萬元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她手里買下了這家門診部的股權和內部資產。

    盡管大陸和臺灣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允許逐步開放臺資在大陸投資醫療機構,但設定了準入制度。

    擺在臺灣投資者眼前的幾道門檻,首先便是合資雙方須是企業或醫療機構,個人不能作為合資的一方;其次是投資數額必須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第三應以合資或合作方式成立醫療機構,須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方可申領《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執業,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為規避上述審批程序的強制性規定,視為無效合同。

    這些條件似乎并不能阻擋臺灣中小投資者的欲望。為了能在醫療業這塊富礦上有所作為,很多臺灣投資者選擇了一條冒險投資手段——隱名投資。

    林峰亮、王東生也選擇了同樣的操作手法,他們從胡月梅女士手中購買門診部時,聘請了一名當地人擔任法人代表,他們則是躲在幕后的隱名投資人。

    他們低估了這項投資的風險性。這間門診部在注冊時只辦理了稅務登記,卻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在2010年5月20日,廈門市勞動部門取消了門診部作為醫??ǘc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也停止了刷醫??ǖ姆?。

    交易初,胡月梅已將該風險告知林峰亮和王東生,但當時他們自信而樂觀地認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要求相關部門取消醫保資格的處罰。

    如果能將醫保刷卡資格保下來,意味著利潤豐厚。

    接手后,林峰亮和王東生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由于不能刷醫???,到門診部看病的人很少,門診部處于虧損境地。2011年,他們將胡月梅告上法庭。起訴的理由是;交易以隱名投資方式入股門診部,該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說白了,林峰亮和王東生想通過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來拿回自己的投資款。

    但作為臺商林峰亮和王東生代理人,廈門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龔曉洪說,“當事人買來之后發現一些問題,就想轉手,但別人不敢買。如果法院認定他們可以買的話,就可以賣。我們可以通過訴訟,法院司法裁定的方式。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駁回你的訴求,買賣是有效的,你不能退。另外一種是,你不可以買,合同是無效的,回到合同簽訂前的原狀。只要法院裁定可以買,我們就不會虧,不可以買也沒關系。”

    這是聰明的訴訟策略,進可攻退可守,無論怎樣都會對林峰亮、王東生有利。

    如果法院判決交易合同無效,臺商就可收回50萬元投資款,如果判合同有效,可為臺商隱名投資“正名”——門診部可再度轉讓。

    但胡月梅一方認為,如果僅此判決合同無效,有失公平和誠信原則。

    “正名”的價值

    曹發貴法官曾經留學英國,他在倫敦大學亞非學院獲得了法律系碩士學位,他認為,“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作為”。

    早在2004年,曹發貴法官就曾處理過一樁類似的案件,隱名投資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大陸法律保護?當時最高人民法院態度很明確——合同無效。到了2011年,最高院對此態度有了很大的轉變,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各地法院的態度也相應做出了改變。因為,最高院這一規定第15條明確指出:“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隱名投資已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司法認同。

    曹發貴說:“兩名原告和代理律師沒有注意到最高院態度的變化和司法解釋的頒布。他們采取了傳統的訴訟方式,希望判決合同無效。”

    雖然最高院已一定程度認可隱名投資合同有效性,但如果放在具體行業還“尚需斟酌”。此案最終究竟該如何判決,曹發貴內心還沒底。

    正常程序走得很快,起訴、送達、答辯、開庭都很快。不過判決書,曹發貴卻前后寫了一個半月,反復地思考,中間走訪了衛生局、廈門市人大法委,從立法本意上去跟廈門市人大的法委討論,內心比較確信以后才做出判決。

    曹發貴法官經過研究后發現,“《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只說臺商可以進入醫院服務領域,沒有講到可以進入門診部、個體門診部。但是我查詢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國家說可以用其他方式投資,但其他方式是什么,這里有一個授權地方去立法解決的空間。廈門有立法權,很明確地說可以投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就包括醫院和門診部。后來我們看了廣東的做法,廣東就允許。廣東可以,廈門為什么不可以?據了解,這個政策要各省去跟衛生部去要。我們純粹從立法的文字上理解,應該沒有問題。”

    對于臺商隱名投資醫療行業,其合同是否有效這個問題上,廈門衛生局意見比較保守,他們認為隱名投資門診部不符合現行衛生管理條例,故認為該合同無效。

    曹發貴法官說:“衛生局當然也很希望我們能給他們一個明確的司法建議,我們暫時還沒有做??赡軙门袥Q書給衛生局看一看,我們也在考慮要不要發一個司法建議。”

    經過法律層面反復推敲和斟酌后,廈門中院做出了判決。判決內容簡言之,就是法院駁回了林峰亮、王東生的訴訟請求,認定《廈門思明瑞安福滿門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有效。

    龔曉洪律師說:“判決沒多久,林峰亮、王東生就成功將門診部轉讓出去了,賺了十幾萬。購買者也是一名臺灣人。”

    由于這是涉及兩岸的法律官司,這筆交易僅50萬元的交易糾紛,所引用的法律條款比一般案件要多,據記者計算,判決書引用了國家和地方性的法規和條例多達9處,讓人眼花繚亂。

    例如《關于個體門診部和個人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廈門經濟特區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等。

    尤其是判決書有段文字可能會讓在廈門的臺灣中小投資者們暗喜。

    “《廈門經濟特區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臺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大陸居民可以申請開辦個體門診部或門診部,那么,臺灣同胞享受居民待遇亦有此等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判決書也能讓我們看到廈門中院“突圍”的謹慎。“雖然本院如此認定,但本院并不鼓勵臺灣服務提供者以隱名投資方式投資于個體門診部或醫療門診部。隱名投資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易引發糾紛。”

    結局皆大歡喜,但龔曉洪律師堅持認為案件法院判決,“是存在一些問題的”。“實際上這不僅僅是股權問題,還涉及到證照。我做過相似的案例,門診部將下面的一個科室承包出去,法院判定承包是無效的。100%的股權賣,相當于把證件一起賣了。我個人認為,合同應該是無效的。”

    站在法院的角度,他們須站在“更高層面認識此案的意義”。

    曹發貴說:“這些年最高法院都在說發揮司法能動性,對民眾要有一個指導,對政府的依法行政要發揮一些影響力。”

    老難題

    為了規避大陸對臺商投資限制政策、避免雙重征稅等目的,臺商在大陸隱名投資成了普遍現象,廈門作為兩岸重要窗口城市,更是蔚然成風。

    曹發貴介紹,近幾年,廈門法院受理的涉臺案件每年都有幾百件,在這些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臺商隱名投資引起的糾紛。

    2011年,“海峽兩岸司法實務研討會”在廈門召開,來自海峽兩岸的100多名司法實務、法律學術界人士參加,曹發貴也參加了這個會議,分享了他在隱名投資方面的案例。

    會議上很多法律界人士一致認為,“建議從完善立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等方面對隱名投資現象加以規范,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隱名投資者權益在一定范圍內予以保護,但由于條文適用范圍較窄,缺乏對隱名投資問題的系統規定,隱名投資糾紛仍呈現多發態勢。

    雖然大陸和臺灣已經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很多行業壁壘仍然存在。“迄今為止,衛生管理部門還是不允許臺商在廈門投資診所,政府可能是基于醫療安全的考量。”龔曉洪律師說。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說:“有一個外商投資目錄,有限制、有鼓勵、有禁止。禁止的,他想投又沒辦法投,這里面存在利益問題。這實際上是違法了,但形式上又是合法的,通過國內一些合法的主體去投資。他們是名義上的股東,但實際上背后是外商或者臺商。”

    雖然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很多行業都放開了,但仍然有很多行業沒有開放,這使得許多外國投資者隱匿其中,然而風險就此產生。

    在中國,判斷買賣有無效,很關鍵是看有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違反就有效,違反就無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教授說:“在美國、英國還有其他一些國家,有信托股權制度,也有代持股權的做法。這種股權信托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只要不是惡意串通,不違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不危害國家安全,那你們之間的事都有效。”

    中國內地隱名投資者也越來越多,他們游走在法律危險的邊界,這也給隱名投資的法律認定提出了一個難題。

    “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出于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中國人富了以后,現在也低調了。第二種情況是,黨的規則和國家的法律都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禁止公務員經商。這些股東不是寫股東的名字,山西很多縣長書記,礦產資源局的局長什么的,都是隱名持股。查的時候,工商局查不到他的名字。年終的時候,煤老板在拜年的時候就把紅利寫張支票裝進信封,就送過去了。”劉俊海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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