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孟雷 我沒聽見過有任一國公民會為政府可能加稅而歡欣鼓舞,除了我們中國人?;蛟S這話說得太絕對——有些人是不同意加稅的,而且可能不同意者會逐漸多起來——但起碼現在,鼓噪加稅的聲音仍是“主旋律”。我想,其因不外乎三點:其一,加不到我的頭上;其二,加稅能降房價;其三,若政府讓繳就該繳。沒錯,我們說的是“房產稅”,這幾天的消息正甚囂塵上,似乎已板上釘釘。
日光之下本無新事。6年以前,2006年的這幾個月,已經鬧過這么一出。鬧得最緊的8月份,本報社論版刊發《無財產權不納財產稅》,其后這股風逐漸小下去,這并非吹噓我們有本領能影響到政策,而是道理擺在那里,加稅在法理上就先不通順,政府自然就不會無原則地采納那些不講理的主張。
時過6年又冒出來,大的框架不過是師以故智,沒有什么新東西。為什么現在又冒,說得嚴厲一點就是投機,不外是投“房地產調控”進入膠著狀態和政府換屆之機。我想,仍未必能成功,畢竟中國還是要建設市場經濟、法治國家。何況決策部門態度很清楚,財政稅收收入在總收入中已占比過高,給公眾減稅才是硬道理。
但這次也有一些不同,值得引起重視,不妨就順著贊成加稅者的思路理一理,以免被障眼法瞞混過去,也看看是不是我們說過的道理已不再符合現實。
稅只是特定一部分人的負擔嗎?如果這樣想,你顯然被愚弄了。每一項看似孤立,只針對特定對象的稅負,必然會傳導為社會總稅負成本增加,這個無需細解釋了吧。至于房子,你不買,租房住,看似只針對保有環節的房產稅,仍會傳導進你的租金;干脆不租房,就擠父母家,那么請看——《30余省市做技術準備 房產稅征收或新舊房兼容》(8月16日《北京商報》)。不會吧,或許仍只會對以后的新購住房收吧?錯,若真的加稅,抑制的只能是需求,進而導致供給相應縮減,新房子與購房者同步減少,開這一針對居民住宅的稅種還有何大意義?再者,調控8年,簡單的地方土地財政正難以為繼,若只針對新房征稅,將使新開發和新購買需求更為衰退,無異于往自己軟肋上又插一刀,你會自己這樣干嗎?所以,新舊都算上,中國總體的住宅自有化率已超80%,這才是肉,是開征房產稅認準的稅基,更是意圖增稅者的動力所在。
沒那么容易躲開。所有的稅,最終都是社會的稅。
至于“加稅可降房價”,調控這些年來,我不知道為什么這類天外奇譚仍舊有人宣揚有人信。我們從一開始就說,從古到今,就沒見過有一樣商品是因為加稅而降了價的,加稅只能促進物價的上漲,這是一般的規律和常識,已實在說得不想再說。
實際上,就增稅的問題,比起如上這些“術”的判斷和探討,我們更愿再次提醒公眾和政府重視的是“道”,是治理之道,是公眾與政府間的關系。這些東西不怕重復,因為倫理常識的建立就在于不斷地申說。“稅”并不像我們日常所想,只從屬于經濟生活。在更根本意義上,它是政府與公民間政治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向這個政府納稅,則是公民對政府的合理治權的確認;而政府也只有憑借稅,來完成它的治權所規定的工作。所以是否開征一種新稅,與是否設立一種新法律同等重要,它不是政府單方面就可決定的事情,治理結構中的“無代議士不納稅”的要義即在于此。
而稅對資產權利比如房產這種私權的確認功能,是稅的政治功能的延展,是“兌”的范疇。兌換、兌換,換的是什么呢?換的是公權力對某一項私權利和它完整性的確認與保護。比如“房產稅”,它應該換來什么呢?應該換來對包括土地權屬在內的完整房屋產權和處置權的確認和保護。也就是說,它是權利完整的財產了,你才能收這個財產稅。何況,它確乎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我們的土地房產制度,繳納的是“土地出讓金”,但獲得的只是40到70年的租期,到期概歸國有。若權利與稅賦這兩者間“兌不齊”,法理上就通不過,政治倫理中“無權利不納稅”的要義即在于此。
6年前,鬧著加稅時,鼓噪者們不懂法,更不懂治理倫理,直接提出對住宅設立“物業稅”這一新稅,在法理上受到阻擊,想來在代議立法機構難以通過,只好表面偃旗息鼓。這次又以為尋到竅門,意圖通過修改1986年國務院發《房產稅條例》,繞過代議立法機構,將原只針對商業房產的《條例》衍伸囊括到居民住宅。但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還在生效,我相信這類謀劃仍難輕易奏功?!读⒎ǚā返木窈头l,就在于約束政府自行“立法”的權力,征稅權等涉及私人財產的征收不得擅專,必須經代議機構新予立法,包括修改《立法法》實施前已制定的政府條例。載在明文,礙難無視。
當然,我們也并不是書呆子、法呆子,懂得“奇跡”總有發生的可能。但是,我們還是愿意再次說一說——跟公眾說明“無權利不納稅”的道理;并提醒政府,稅在維系公民與政府間良性關系的重要。茲事體大,幸毋輕忽。
